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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局发布消费提示:
三包期内换新机别忘索要新三包凭证
作者:马颖丰 李建


    ■马颖丰 本报记者 李建
  日前,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家电类商品更换问题的消费提示,明确提出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符合换新条件时,销售商必须履行换货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注意要求经营者在发票上加盖更换章,并索要新三包凭证或在其背面加盖更换章。
  近期,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多次接到消费者反映,称他们在大型商场、超市、电器卖场等渠道购买的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经售后检测符合更换条件时,销售方往往将换货责任推给企业售后。而当消费者找到企业售后时,对方要么借口没有同型号商品、要么换货后不出具相关证明。
  针对此类问题,石家庄市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期内涉及商品换新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换货时,应注意要求对方在发票上加盖更换章,并索要新三包凭证或在其背面加盖更换章。三包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这是消费者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如果消费者不注意备注和索要有效证明,则无法证实商品已被更换,也不能享受重新计算的三包有效期限。
  针对商家或企业售后在实际操作中规避自身三包责任和义务的做法,石家庄市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维修时要索要修理记录和证明。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规定退货。”所以,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如果出现性能故障问题,维修时一定要索要修理记录,如果经过两次维修仍然修不好,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商提出换新要求。
  其次是维修时间过长,也可提出换新要求。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因此,消费者不用担心送修后便只能无限期等待,只要超过指定时限,也可以提出商品更换的要求。
  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还提醒消费者,在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一定要找厂家指定的、授权的、正规的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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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家电·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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