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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难忘的综合实践课
作者:吴宇纯


    ■吴宇纯
  我是一名财经大学的学生。说起《反不正当竞争法》,让我想起了高中时上过的一堂课,它不是语数英,而是一堂综合实践课,却影响我一生,让我在浮躁时刻保持清醒,心怀温良地行走在人生之路上。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唐老师走进教室后,微笑着拿出一把糖。MyGod!这难道是奖品吗?我们是高中生,糖能对我们有什么诱惑呢?教室里爆发出一阵窃笑声。唐老师问:“这是什么糖你们知道吗?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吗?”哈哈,这可难不倒我们,看这颜色就可以判断,这不是旺仔牛奶糖就是我们本地生产的旺子牛奶糖,两者包装一模一样,就是“仔”字少了单人旁。我们这里的喜宴用糖,有的发“旺仔”,有的发“旺子”,价格差了近一半,口味差得更远,“旺仔”软且有浓郁的奶香,“旺子”就是普通口味的糖。这取决于办喜宴人家的经济条件,条件好的买“旺仔”,条件有限的买“旺子”,两种糖都是红色的包装,一样红艳艳,图个喜庆吉利而已,不是欺骗也不是假货,消费者自愿购买,这有什么不妥呢!
  唐老师在黑板上写下7个大字——《反不正当竞争法》。这让我们面面相觑。我们班40位同学,其中有28位同学家里是经商的,都没有听说过这部法规。唐老师没有说话,而是给我们每个人发了一本小册子《反不正当竞争法》,“你们自己寻找,刚才我拿出来的糖果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教室里很安静,唯有翻书的声音沙沙响起。李叶举手了,张萌举手了……很快,教室里举手如林。“老师,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旺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旺仔’特有的包装、装潢,名称也相近,这就容易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旺仔’……”
  唐老师微笑地听着我们的回答,轻轻地点头。接下来,唐老师让我们自学《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不少同学家里开着店铺,大家都对这本小册子充满了好奇。“哦,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回家我要告诉爸爸,他正准备搞有奖竞抽呢!”“看来,我妈妈服装店搞季节性削价是正当竞争行为……”
  这堂课打开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懂得什么是正当竞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有关“旺仔”糖的思考,让我们真正体会到诚信的价值和意义。
  去年,我们去母校参加校庆,又见到了唐老师,大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说了这堂课对自己及家人的影响。唐老师笑了,说工商机关已经取缔了“旺子”奶糖,现在更名为“金乡”奶糖,而且换了包装,有了自己的“独立身份”,销量也不错。
  “是啊,与其做‘寄居蟹’,不如诚信、踏实,闯出自己的天空!”沈阳同学笑着说道。话音刚落,大家都彼此看看,心照不宣地笑了。是的,我们已经成年,应该通过努力闯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而不是处处依赖父母,做父母的复制品,因为美不是相似体,美就是独特,美就是不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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