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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为电子商务法立法建言献策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重点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近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成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并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针对电子商务法立法,在日前举行的首届中国电子商务立法高层论坛上,有关专家学者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意见。

强化平台监管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仅有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该法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问题,但未能与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效衔接,未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的重大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和市场监管老机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特别是在C2C领域,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和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制定的网规基础上,制定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迫在眉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极其重要,但同时也要坚守公平公正原则,尤其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法的基本原则,肯定涉及利益的问题,如果电商都唯利是图,就会造成整个互联网行业制度混乱、互不信任,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电商的信任度,所以建立互联网电子商务信任机制非常重要”。
  刘俊海建议,原则上,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义务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因此,电子商务法立法一定要确认第三方平台对电子商务行为的自律监管职责,要对消费者负责。”

推进合作执法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认为,这说明国家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同样是消费者,与传统的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比如说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流通环节多、违法主体难确认、违法信息传播快、封堵难、违法行为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行政处理难、消费者取证和维权难等等。”郎佩娟认为,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执法机关必须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立法上也应有体现。
  “第一是提高对执法人员的要求。电子商务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复杂多样,因此要求执法人员要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常识,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去执法。第二是加强对跨地域跨部门合作的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是跨地域的,要求不同地域的执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执法体系,才能有效查处电子商务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郎佩娟说。

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挑战着法律、突破着法律,也在倒逼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电子商务立法中,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一是电子商务中,对电商宣传商品和服务必须要提出全面、真实、客观的要求。现在很多电商为了形成大的促销氛围,采取虚标底价等欺诈宣传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如果不规范这些行为会造成消费者不敢消费,也不利于电商的发展。二是在支付安全、确保物流快捷准点、打击电商垄断行为方面也应该作出进一步规范,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法》当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精神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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