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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案消费者胜诉
作者:唐夏整理


  2006年9月13日晚6点左右,北京律师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湘水之珠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不久,王某以餐馆收取开瓶费不合理为由将经营者诉至法院。
  2007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故判令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唐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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