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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解读
驰名商标禁做宣传
作者:周重耳


    ■周重耳
  近年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高涨,不少地方政府也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是一种政绩,谁获得驰名商标就重奖。其背后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拥有了驰名商标这个光环,就可以大肆宣传,赢得竞争优势。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商标专家王浩介绍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曾经和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的认定一样引起较大的社会非议。但驰名商标和后两者认定的本质区别在于,驰名商标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且来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
  “《巴黎公约》的本意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以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王浩说,中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认定驰名商标,但发展到现在,不少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已经违背了《巴黎公约》的本意,一些政府部门也把驰名商标当作是商标领域全国最高级别的荣誉。这引起了两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为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甚至伪造事实,伪造案件。另一方面,一些享有区域性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由于达不到全国驰名的条件,在一些案件中不能得到《巴黎公约》规定的应当享受到的法律保护。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还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王浩看来,这就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从而回归了这项制度的本源。
  不过,王浩认为,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不是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商标权利人单方面造成的,而是有着较为复杂的经济和市场因素。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约束是要求广告内容真实,但真实的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做广告,确实让一些人一时难以理解。目前,很多企业对此还在观望,希望工商部门出台更细致的解释条款作为指引,以便商标权利人做好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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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C3 版: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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