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三十七条(摘要)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本报记者 郑梦超 文/图
质量鉴定是买卖双方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问题所进行的结论性分析,通常由买卖双方共同委托,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来作为辨别对错的重要依据。新《消法》将“鉴定机构”改为“鉴定人”,这一细微变化对消费者而言会带来哪些影响?对于当前国内质量鉴定体系的现状,消费者又作何感想?结合本次调查结果,本报邀请法律人士予以点评。
鉴定成维权“拦路虎”
调查数据显示,55.00%参与调查者表示了解消费者组织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鉴定,33.00%表示不了解,12.00%“说不清”。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消费领域,一旦其产品或服务存有瑕疵或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往往要求消费者先到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得出相关结果后再协商有关事宜。鉴定周期长、收费高等问题,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望而却步,只能选择放弃。
通过质量鉴定去维权,并未成为国内消费者维权采用的惯用途径。调查数据显示,53.00%参与调查者表示遇到过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消费纠纷,47%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没有遇到过。
多数消费者未进行过质量鉴定,不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常务理事、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表示,对于质量鉴定,消费者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了解法定程序,同时要掌握法定证据,并在必要时主动寻求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及时向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咨询。
新法规减轻鉴定成本
新《消法》将“鉴定机构”改成“鉴定人”,对解决质量纠纷是否更加有利?63.00%参与调查者对此持肯定态度,21.00%参与调查者认为“没什么作用”,16.00%参与调查者表示“说不清”。
在张明看来,部分消费者对“鉴定”或“鉴定人”的定义理解模糊应属正常。“鉴定是一个专业用语。我们平常总把鉴定简单地理解为检测,这其实是一个误区。鉴定有时不仅需要检测,而且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综合研判。新《消法》对鉴定人的表述,其实不仅包括鉴定机构,而且包括具备相关资格的个人,个人和机构共同构成鉴定人这个主体。”张明认为,与此前实施的《消法》相比,将鉴定机构改为鉴定人,对消费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法律部主任蒋苏华对记者说,新《消法》强调了鉴定人资质,明确了鉴定人的责任,消费者通过鉴定人进行质量鉴定,减轻了鉴定成本。消费者在选择鉴定人进行鉴定时,要审查其鉴定许可证的业务范围与专业领域,否则其鉴定结论很可能不被认可。
先行支付鉴定费合理
一旦将商品委托鉴定,难免会产生一笔鉴定费。这笔费用究竟由谁出?消费者是否介意先行支付?调查数据显示,有47.00%参与调查者表示愿意先行支付,35.00%参与调查者明确表示拒绝先行支付,还有18.00%表示“说不清”。
张明表示,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或纠纷调解的依据,鉴定费由消费者先行支付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宗旨。蒋苏华表示,鉴定费由谁掏的问题涉及举证责任问题,一般由消费者先行支付,得出结果后,再由责任方承担。
一些耐用商品,如机动车、电器等,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较高,消费者一般难以承受。张明说,鉴定费用的高低,是根据鉴定难易程度确定,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有特殊困难的消费者,社会组织应该提供帮助。蒋苏华认为,鉴定费是在鉴定时,由鉴定人收取的费用,免收、减低都比较难。在具体争议中,当事双方可考虑通过调解、专家证人等方式,尽可能避免鉴定的发生。
鉴定现状不容乐观
对于委托鉴定人鉴定面临的最大困难,有38.00%参与调查者认为是鉴定周期过长;27.00%参与调查者认为是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费用,维权成本高;22.00%认为会对商品造成破坏;13.00%认为鉴定结果未必公正。从调查数据来看,消费者对我国质量鉴定现状并不太满意,导致此结果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张明认为,消费者对我国质量鉴定现状不满意,主要原因是消费者没有真正了解质量鉴定的内涵和作用。各行业社团组织和消费者组织、质量管理等专业社团组织,应在这方面多做宣传动员;行政主管部门在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通过质量鉴定开展消费维权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和大力监督经营者履行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并要充分发挥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消费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共同关心质量、维护质量、重视质量、发展质量、享受质量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新模式。
蒋苏华表示,当前国内大型鉴定机构常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利益纠葛,让消费者不能信任;小型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有限,难以满足要求;部分鉴定机构明知其不具备鉴定条件与能力,但出于业务考虑,超范围、超能力出具没有用的鉴定意见,让消费者非常不满。
如何健全质量鉴定体系,降低或减轻消费者对商品鉴定产生的种种顾虑?张明说,鉴定的作用决定了鉴定过程和结果必须具备公开、科学的属性。在这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相关行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鉴定这一消费者维权的举措加强宣传和引导,并依法惩处那些不公正的鉴定人,让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
蒋苏华认为,增加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与法律责任,同时提升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是解决消费者种种顾虑的决定性举措。
(调查数据来源:3G门户网 中国消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