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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出头”替消费者打官司
作者:任震宇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摘要)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文/图
  新《消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本报开展的调查显示,有超过72%的参与调查者获知这一信息,而他们最希望看到的则是公益诉讼可为消费者维权节省时间、金钱成本。

公益诉讼权备受关注

  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消委会陆续收到多位消费者对无锡渝味火锅店收取餐具费的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该火锅店人民中路分店暗访,发现桌上放的是用塑料膜密封的成套餐具,消费者刚入座,服务员就主动撕破餐具密封膜,也未告知消费者餐具需要收费。消费者要求提供免费餐具,服务员表示该店只提供收费餐具。
  无锡市消委会认为,餐馆强行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遂于2012年3月9日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无锡渝味火锅店停止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消毒碗筷的行为,并退还原告被强制消费的3元钱。
  2012年3月15日,此案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无锡渝味火锅店自愿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退还原告消毒餐具费3元。
  “这是我国第一起消费者组织作为原告,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提起的诉讼。”国家法官学院曹三明教授评价道:“也是司法系统第一次承认消费者组织为原告,在我国的公益诉讼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
  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一次明确将提起消费侵权公益诉讼的权利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对于这一权利,消费者组织可谓呼吁已久,消费者也是翘首以待。本报开展的调查表明,有72%的参与调查者知道该条款,说明消费者对该条款关注度较高。

消协可替消费者当原告

  消费者对消协公益诉讼权的关注,也体现在参与调查者对该条款细节的掌握上。调查显示,认为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参与调查者有47%,认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参与调查者有31%,认为地市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参与调查者有17%,认为所有消费者协会都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有5%。
  数据显示,准确掌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参与调查者合计达到78%,接近八成,说明消费者不仅关注该条款,而且了解其细节。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称,之所以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主要出于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防止滥诉;二是符合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实际状况,中消协和省级以上消协有较强的专业力量,能满足复杂的诉讼要求;三是有利于增强消费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四是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相协调,公益诉讼是为了弥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而设立的,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补充手段,不是一种常态救济方式,因此不宜将起诉资格放得过宽。
  对于“消费者协会可对哪些情形提起公益诉讼”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消协可对“某购物网站商品标价出现乌龙,网民下单后被无故取消”提起公益诉讼的投票率达到47%;认为可对“购买某一批次牛奶吃坏肚子”提起公益诉讼的得票率为36%;认为可对“航班延误24小时,致使大量乘客滞留机场”提起公益诉讼的得票率为15%;认为可对“开发商的房屋存有质量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得票率为13%;认为“某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发生多起侵权事件”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得票率为7%。
  选项中列举的情形,都符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分析调查结果,参与调查者对选项中所列的情形,更偏重影响范围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的事件,此类事件个体维权难度较大。更重要的是,此类事件更多的是反映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群体利益,即使个人维权成功,对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没有实质影响,因此更适合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公益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他们更看重公益诉讼为个人维权带来的哪些便利呢?调查显示,48%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最重视的是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能“节省消费者个人维权成本”;37%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最重视的是能“形成维权合力,提振消费信心”;14%的参与调查者表示看重的是“震慑侵权者,有利于双方和解”;还有8%表示看重其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维权知识”。
  可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降低个体的维权成本,更重要是的能反映和维护群体利益。而调查中支持率最高的两项恰恰反映了这两大特点,说明消费者对公益诉讼所能发挥作用的认识相当正确。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很多好处,首先是保护面广阔,相比个体诉讼,公益诉讼的覆盖面能覆盖到几乎所有与之相关的消费者;其次是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由更为专业的人员收集证据,聘请专家律师进行论证,改变了在维权博弈中,消费者相对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本报还对公益诉讼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进行了调查。统计显示,有53%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需要“司法部门及时受理审理”;34%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需要“相关制度尽早完善”;23%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需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17%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指出,由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立法时只是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先将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对于具体的问题尚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再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完成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公开表示,法院如何对待公益诉讼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这套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还有很多问题确实需要研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调查数据来源:3G门户网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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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2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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