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王硕 文/图
消费者在消费时遭受到财产和人身损失,大都可以通过提供有效证据获得相应赔偿,但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却是一种“说不出的痛”。为加大消费者人格尊严保护力度,遏制经营者强行搜身等不法行为,新《消法》引入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此次新《消法》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认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者对自身人格尊严权的维护十分重视。法学专家表示,这与我国公民日益觉醒的尊严意识有重要关系。
尊严意识觉醒
从调查数据来看,在参与调查者中,超过60%的人知道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数据表明,目前绝大多数参与调查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比较熟悉,了解当自己受到精神损害时,可根据法律规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说明自1995年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以来,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已经深深地扎根在我国消费者的心中。
1995年3月8日19时许,北京女孩贾国宇与家人在一家餐厅聚餐,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Ⅱ度烧伤,面积为8%。贾国宇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残疾赔偿金65万元。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法院判决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首次通过该案承认了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得到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此案直接导致高院对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使其法律性质定为“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赔偿理论。
时至今日,新《消法》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条,更时刻提醒着消费者,当人格尊严遭受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侵权状况严重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深入人心,但必须清楚,目前消费领域仍有很多侵害消费者精神权益的现象存在。共有5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当前消费领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精神权益的问题“严重”或“非常严重”,仅有1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这类情况不严重。
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目前消费领域内确有不少侵害消费者精神权益的问题存在,迫切需要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帮助消费者维权。另一方面也暗示,消费者面临类似问题时未能主动出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专家指出,当消费者遭遇侵权时,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方式是自己主动维权,而不是单纯依靠维权部门。新《消法》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如果消费者不能及时运用法律维权,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
新《消法》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受到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人身自由被侵犯和其他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调查中,参与调查者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容忍度最低。42%的参与调查者选择了在人身自由被侵犯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排名第一。人身自由是消费者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理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选择也体现出我国消费者对于人身自由权利的高度重视,是普法宣传的重要成果。
其实,该调查题目当中的其他选项也是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的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但是参与调查者的选择比例不高,侮辱诽谤的选择比例为17%,搜查身体的选择比例更低,仅为13%。在实际生活中,侮辱诽谤和搜查身体取证较难,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也相对较少,因此很多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时选择了忍气吞声。如果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情况,可保存好相关证据,依照新《消法》进行维权。
在侵权行业的选择中,参与调查者的选择相对比较分散,6个选项所占比例相对平均,餐饮行业占比最高,为37%,占比最低的是百货行业,为14%,之间仅有十几个百分比的差距。相对平均的数据选择也凸显出,无论是提供商品的行业,抑或是提供服务的行业均存在侵害消费者精神权益的现象。
体现法制进步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曾有言,“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金钱补偿为后盾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则是万万不能的”。新《消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单独条款明确提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新《消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升级。此外,也有受访者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震慑商家,提升维权积极性,是我国法制进步的体现。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入新《消法》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不法商家不敢突破法律的红线。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新《消法》必将提升消费者维权的底气,从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将大大提升。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消法》中的提出“凸显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义务,是《消法》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具体化”。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在新《消法》中被明确提出来,可以让消费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一目了然。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按照新《消法》进行裁判。
(调查数据来源:3G门户网 中国消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