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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受访者看好1+3赔偿
作者:王硕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报记者 王硕 文/图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时会存在一些表面的缺陷、隐蔽的瑕疵,或者不具备产品宣传的功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惩罚性赔偿条款可确保消费者在遭到损失后,寻求法律的保护来获得赔偿,使其财产得以恢复,精神得到安慰。此次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参与调查者对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力度的调整表示满意,也有部分参与调查者对新《消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调整和具体的惩罚标准并不知情,该条款的宣传力度仍需加大。

认知情况欠佳

  商业欺诈一直是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毒瘤。为制裁商业欺诈,我国于1993年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现行《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威力开始减弱,其对违法商家的惩罚作用也日益削减。对此,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继承与发展了惩罚性赔偿的理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中该条款建立了下有保底、以购买价款为基数的“1+3”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可获得更多的赔偿。
  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加码的意义不容小觑,但从此次的调查结果来看,参与调查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的修改了解得还不够深入,超过半数的参与调查者不知道相关条款。对于新《消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有61%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不知道。而与三倍赔偿相对应的500元“下有封底”政策同样“遇冷”,有超过50%的参与调查者表示不知道惩罚性赔偿的下限为500元。
  与经营者欺诈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相对应的是人身健康和安全遭受到的伤害。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受重伤,消费者在索赔时有权要求“损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从调查结果来看,参与调查者对该条款的了解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在参与调查者中,有68%的表示不知道该条款,了解该条款的仅占总参与人数的32%。

提高罚金获赞

  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弥补消费者在权益受侵犯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然而在本报去年开展的消费者求偿权认知度调查中,却有八成参与调查者表示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索赔。其中大部分消费者表示,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成为其放弃索赔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赏”包括精神奖励,也包括物质奖励。这就需要在精神和名分上褒奖维权者惩恶扬善的义举,在经济和物质上为维权者获得巨额惩罚性赔偿提供尚方宝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显著超过维权成本,否则,惩罚性赔偿就丧失了存在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也曾向记者表示,消费者不愿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原因主要在于3个方面:一是程序过于繁琐;二是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法律有保护措施;三是赔偿数额不高,消费者往往自愿选择放弃。由此可见,新《消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有效提高消费者对法律惩罚力度的满意度,也有利于改善上述局面、调动消费者维权。
  上述分析在本次调查结果中得到了印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的问题,参与调查者普遍持赞赏态度。在参与调查的消费者中,近半对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力度的调整表示满意,31%的参与调查者表示“说不清”,对调整表示不满意的参与调查者仅占27%。从这样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消费者对与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切实相关的法律条款更加敏感和重视,也说明此次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深得民心。

震慑力盼显现

  惩罚性赔偿制度除具有充分补偿受害者损失、严厉制裁侵害人的社会功能之外,预防侵权行为的教育功能被视为最有价值的功能之一。在法学专家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加码毫无疑问会对于惩罚和震慑失信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刘俊海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能包医百病,但这一制度具有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教育功能。苦口婆心的劝说工作是教育,惩罚性赔偿也一种教育。“对侵权者与全社会而言,没有任何教育手段比惩罚性赔偿更加立竿见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教育功能不仅针对侵权人和潜在侵权人,而且针对企业界与全社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命不仅在于惩罚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更在于警醒侵权人及社会公众慎独自律,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安宁,阻遏与预防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与蔓延。”刘俊海说。
  法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震慑不法商家的效果较为乐观,但广大消费者对此却略显信心不足。从调查结果来看,认为惩罚性赔偿不能有效震慑不法商家的参与调查者所占比重最大,占比超过60%。对惩罚性赔偿震慑作用持乐观态度的参与调查者仅占24%。剩下一部分参与调查者表示“说不清”。据相关专家分析认为,这种偏消极的心态有望在新《消法》正式实施、相关判例被报道出来后得到扭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早日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天下无欺的放心消费环境。”刘俊海教授表示。(调查数据来源:3G门户网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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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9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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