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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与维权参与
作者:施乾元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着力点。通过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热点。”同时,李克强总理还强调,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而在明天,2014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消法》中,除了对消费者组织赋予了更多维护消费者权益责权之外,也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施乾元
  学人冯象在一篇读书笔记中写道,法律的职责在于确保正义的落实,即便是拄着木腿的迟到的正义。如同西谚所言,“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但话是这样说,如果没有推动的力量,法律也只能是一条木腿,不会自行承担起保障之责。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其途径源于三个方面:法律的保障、法律框架下的行政监管、消费者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参与。三者之间,维权参与,与行政监管一道,成为重要推动手段。
  从现行法律总体状况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已不鲜见,尤其是已经实施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在具体而微的消费维权纠纷当中,起到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而且,明天,2014年3月15日,在原《消法》基础上修订一新的新版《消法》,即将正式实施。无论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上,还是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上,都有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法律只是一部法律,犹如一条木腿,从来不可能自己站出来,对相对人予以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进一步说,法律甚至还可能呈现出跛足的状态。
  从20年来汽车消费维权轨迹的变迁就可以看到,进入家庭、成为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汽车,最初甚至从定义上都不被列入消费品行列。这一过程直到汽车呈井喷式进入家庭时,才有所改变。但在调整的幅度上,仍然大打折扣,即便遭遇欺诈,也鲜有加倍赔偿。
  从行政监管的基本情况看,近年来,政府各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可是,尽管付出了高昂的行政保护体系建设的成本,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最理想状态。究其原因,包括:
  其一,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的存在,使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甚至无法介入与一些特殊行业有关的消费纠纷。
  其二,目前,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由于之间职能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时甚至会流于形式。有些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难以公平处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三,法规滞后也给政府有关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带来制约。一如长期以来,汽车三包规定的缺失,使得消费者一度在汽车产品修退换的问题上,长期处于无奈状态。
  因而,无论是法规体系维权的被动性,还是行政执法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体现出来的未尽完善,都要求在维权方面,增加更为积极的推动因素。而作为维护社会公益、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决策的重要手段,消费维权参与也就必然性地成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应该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推进,已经为消费者维权参与提供了必要前提与基础。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消费者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对公共生活的 “公共性”吁求,也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维度推动了公民参与的兴起。
  应该说,参与并不是一时一事,但源于一时一事。
  从汽车消费维权实例看,早在1995年至1996年间,就有消费者已经带着主动维权的意识,对自己的权益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参与。
  应该说,参与并不是一人一事,也源于一个事件、一个维权组织。
  一辆违规生产、销售的车,面临市场困境时选择“退市”,引发群体维权,正是消费者协会的参与介入,推动事件转向消费者利好的方向发展。
  应该说,参与不在于一行一业,也源于多方监督与推动。
  从一条问题轮胎由头开始,媒体渐渐发现了有关品牌轮胎违规添加返炼胶黑幕,并在渐次曝光相关细节、引发更广泛关注后,实现消费者维权诉求。
  还应该说,参与不在于盲目而动,也源于理性,并以理性思考为前提,进而为我们整个市场向良性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具有建设性的推动力量。
  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的维权参与尽可以在事后维权的基础上,向事前维权方向迈进。通过数据·理性·建设性的逻辑路径,与一人一时一事相呼应,在感性理性间,为消费的良好运行增添正向支撑。
  可以确信,在具备法规保护体系的前提下,在执法部门基于法律框架提供的行政保护基础上,通过有效维权参与,市场更加有序发展、消费整体更加向好的前景,必将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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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01 版:中国汽车消费市场 3·15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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