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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联合中国消费网、3G门户网、新浪财经调查显示——
消费者盼家电召回制尽快实施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文/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使得家电召回加快了制定实施的脚步。1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今年将加快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进口食用、饲用农产品以及儿童用品、家用电器产品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而日前本报联合中国消费网、3G门户网和新浪财经进行的调查显示,全部受访者都认为应该实施家电召回制,而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召回行为也日趋宽容,家电召回的实施环境正在改善。

外资品牌召回绕开中国大陆

  前不久,日本家电企业东芝宣布,因其生产的洗衣机存在自燃的隐患,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召回。不过,虽然该品牌存在质量隐患的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也有销售,但却没有列入召回或者无偿检修的名单。东芝的这一举动引发各界的一片质疑。
  据悉,东芝近期宣布,对2005年7月到2011年11月生产的共计30种机型、总计58.3万多台洗衣机进行无偿检修。此次召回产品生产日期跨度较长,存在质量隐患的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均有销售,但此次召回产品并不涉及中国市场。其实,东芝在问题产品的召回上忽略中国市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8年至今,东芝先后对存在质量缺陷的笔记本电脑、彩电、洗衣机、手机等产品进行过多次全球召回,但每次都不涉及中国市场。面对中国消费者的质疑,东芝方面历来态度强硬,只对个别问题产品进行处理。
  回顾多年来外资品牌的召回史,记者发现,近5年来全球召回唯独“不涉及中国市场”的案例已经有10余宗。如2010年9月份,夏普液晶电视因颈托可能发生断裂从而对消费者产生伤害而实施召回,但不涉及中国市场;2011年10月份,索尼计划召回在2007年到2008年之间制造的160万台BRAVIA液晶电视产品,但对中国市场的产品不采取召回措施,只做预防性检查;2013年5月份,松下集团旗下三洋电机宣布,对2款型号洗衣机产品实施召回,原因是由于这2款型号的洗衣机产品存在因电子部件异常过热而可能出现冒烟、起火事故,但依然不涉及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部主任邱建国表示,他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同样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台湾、欧美市场均有销售,当产品出现了批次性能故障后,企业对欧美及台湾地区消费者均采取了退货的措施,但是对于大陆消费者则表示中国大陆尚未实施家电产品召回制度,依据三包规定对购买超过一年的产品采取收费维修的办法予以解决。而由于产品快速降价,维修的费用已经可以购买新机了。企业此举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不满。
  本报与中国消费网、3G门户网、新浪财经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69%的受访者认为召回制迟迟不出台,导致厂家经常找借口推诿责任,有24%的消费者认为产品的“安全隐患易被隐瞒”。此外,罗永浩砸冰箱事件让7%的消费者认为,召回制迟迟不出台还会造成“消费纠纷难以解决,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调查还显示,所有参与调查的消费者都认为实施家电召回制非常有必要。

新《消法》将促召回制实施

  2013年10月颁布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使得自2010年便开始征求意见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再度引发了业界的强烈关注。
  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惜的是,在经过长达3年多的征求意见后,家电召回制度仍然迟迟未能推出实施,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今年将加快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
  新《消法》中对于产品召回的规定推动了家电召回制度的尽快实施。在采访中相关专家表示,法条的真正落地还需要具体措施的出台。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认为,仅新《消法》中的这一条仍然不足以让业内久盼的召回制度切实落地,还需要针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原则、方法及谁来认定厂家自己认定之外的缺陷,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也表示,目前家电召回条例实施在技术上还存在难点,主要是对于确定什么样的产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召回等,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数据的支撑。
  “专家评估机制是有必要的。”邱建国解释说,因为一个产品是不是需要召回,如何判断其是否是一个批次性的故障,需要相关专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目前该项制度还在建立过程中。

企业自主召回环境渐宽松

  虽然专家们一致认为企业自愿性召回值得提倡,但长期以来国人对召回却始终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而一些企业怕召回会影响企业及产品的整体形象,导致我国企业往往对召回信息的发布慎之又慎。在国外司空见惯并能够为企业形象加分的自愿性召回在国内往往被“免费维修”、“免费升级”等字眼替代,对于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宁愿隐瞒实情而与消费者一对一地私了。
  不过,记者将本次调查与2013年初本报进行的相关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后发现,受访者对于企业自主召回的认识正在转变。在2013年的调查中,只有42.13%的消费者认为这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而有31.33%的受访者认为召回的原因是“产品设计有缺陷”,有13.25%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企业品控管理不善”。而在本次调查中,82%的受访者认为企业的自主召回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
  不过对于召回的方式,仍有七成受访者将召回与退货划了等号,还有15%的受访者认为召回就是换货,只有13%的受访者认可免费维修的召回方式,2%的受访者认为安全提醒也是召回的一种形式。
  邱建国认为,消费者对于召回制度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有些问题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就像人有了病治病,病治好了却不让他工作,这是不对的。”他形象地比喻。
解读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部主任
邱建国
  从最近几年看,消费者对于家电的投诉一直在各大类别当中排在第一位,比如说去年投诉大概是13万到14万件的量。主要问题一个是质量,占到了2/3;另外还有1/3的是安全问题。有些电器的缺陷往往是使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才会显现,产品三包有效期已过。对于批次产品故障,新《消法》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将所有的产品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所有产品出现批次性的缺陷企业都应当采取召回措施。新《消法》不仅要求企业进行主动自主召回,也要求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检查抽查的方式发现问题并责令企业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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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D07 版:网络·家电3·15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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