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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
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效
作者:顾艳伟


    ■本报记者 顾艳伟
  广西南宁市消费者王女士在广告上看到南宁市某企业开展游泳卡充值2千元赠送1千元的优惠活动。当她兴致冲冲地充值之后,才得知赠送的1千元钱实际是20张“爱心运动券”,每张面值50元。然而每次游泳费用为45元,如果使用该券,剩余5元不予找补。此外,该券还对游泳时间、使用期限等也做了限制,并标注“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企业所有”。
  王女士向该企业负责人提出质疑,但该企业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回应王女士的质疑。王女士遂投诉至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调解时,广西消委会向该企业负责人指出,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企业负责人在详细了解了新《消法》的规定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广西消委会的调解,不再对“爱心运动券”做任何时间以及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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