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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商标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报道之四
商标恶意侵权将被重罚
作者:邓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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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舒馨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上各种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为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新《商标法》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打击“傍名牌”维护消费者利益

  吃的方便面不是康师傅而是康“帅”傅,用的肥皂不是雕牌是“周住”牌,喝的饮料不是脉动是脉“劫”……让人真假难辨的“傍名牌”、“山寨”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严重地损害了商标权益人的权利。
  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全国工商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宝马、茅台、十里香、洋丰等商标案件进行重点查处。2013年,全国工商机关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8.31万件,涉案金额11.21亿元。
  2014年4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集中公布了十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上海华润万家超市嘉里城店违规销售侵犯“Friso”商标权的美素丽儿奶粉被上海市工商部门罚款35.646万元。2013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的“傍名牌”案件,依法责令侵权企业销毁侵权商品,赔偿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23万元。
  2014年2月21日,四川省工商局向媒体通报:全省查处“傍名牌”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两个月共查处“傍名牌”案件1085件,案值2581万元。
  在福州,不少酒吧、KTV、夜总会都有个“高大上”的名字,似乎与国际名牌沾亲带故。近日,位于福州市二环路与华屏路交叉口的酷奇酒吧,因在店招、员工名片等位置违规使用国际名牌“GUCCI”的商标,被真“GUCCI”告上法庭,被判赔偿原告20万元。酷奇酒吧也被责令改名,从“新酷奇”到“酷奇夜”,最近又改为“飞碟”。古乔古希诉酷奇酒吧一案,给福州不少取名“傍国际名牌”的酒吧、夜总会敲响了警钟。
  但是,福州的王女士4月23日向笔者反映,那些“傍大牌”的娱乐场所并没吸取教训,店名、招牌、户外广告上还在用某些国际名牌的名字,例如兰博基尼、蓝带、宝马、普拉达、阿玛尼等。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傍大牌”行为虽然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知名度,但将面临诉讼风险。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遏制商标侵权现象,一是要倡导市场主体使用商标要以诚信为本,尊重他人的商标权利,主动避让在先商标;二是要提高全社会消费者的商标权利意识,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购买到侵权假冒产品,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以营造“商标侵权,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长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商标侵权

  近日,两大凉茶集团再起诉讼大战。2014年5月7日,王老吉所属上市公司广药白云山发布公告称:针对加多宝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两年间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行为,王老吉已正式提起诉讼,索赔10亿元。加多宝分布在全国的六家公司均成被告对象。5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据估算,2010年5月2日后的两年间,加多宝经营王老吉所得利润高达75亿元,此利润若经法院审核确认非法,加多宝将面临75亿元赔偿。
  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方面,作出了前所未有的举措。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规定: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汪泽认为,提高对侵权行为的罚款数额及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作用在于提高对侵权人的威慑力,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增加违法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即侵权行为情节越严重,处罚力度越大。
  汪泽指出,在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填平原则”的重大突破。由于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通常由侵权人掌握,商标权人调查取证困难,通过有限的证据能够确定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故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剥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还科以更重的赔偿责任,让其因侵权行为受损,使其无利可图,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在之前的司法案件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判赔数额普遍较低,一方面打击了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变相地鼓励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为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超过了其赔偿数额就有利可图,所以宁愿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而不愿去树立自己的品牌。新《商标法》实施之后,法院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加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对商标权人损失的判赔数额。

●链接
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邓舒馨)

●解读
新《商标法》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针对权利人“举证难”导致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表示,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认为,在以往知识产权案件中,要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账册、资料相当困难,侵权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权利人除了申请法院保全,很难有别的办法。新《商标法》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将举证责任适度转移给了侵权人,如果侵权人拒不提供,将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虽然之前有些法院已经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但尚缺法律支撑,各地法院操作也很不一致。因此,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仅通过法律形式对其予以明确和强化,同时也消除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 (邓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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