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刘浏 记者徐文智)原定交车时间已到,汽车经销商却无法提供消费者选定的车型。消费者要求汽车经销商退还定金10万元,遭到经销商的拒绝。为此,消费者向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维权帮助。
2014年5月4日,陕西消费者汪先生向陕西省消协反映,4月15日他在中国西部国际车城某汽车经销商处定购1辆汽车,预付定金10万元。该合同约定汽车应于4月26日交付给消费者汪先生。4月26日,当汪先生前往经销商处提车时,店方却称车还没有到,并向消费者提出,要么再等2个月时间,要么加价3万元,就可以一周内交车。对于这个“变故”,汪先生当即拒绝并要求经销商3日内交车,或者退还定金10万元。店方坚称无法按时交车,如果退还定金也只能退还一半。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5月5日,陕西省消协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汽车经销商处调查了解情况。消协人员根据调查认为,经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消费者交付所购的指定车型,责任完全在汽车经销商。
根据新《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陕西省消协工作人员对汽车经销商未按约定提供消费者所要求的车型、任意加价、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等违规行为进行了指正。
经过消协人员耐心讲解,这家汽车经销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全额退还10万元定金,并向消费者汪先生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