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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法定赔偿应设兜底条款
——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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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买回家的“雕”牌洗衣粉成了“周佳”牌、康师傅方便面竟是“康帅傅”、“旺仔”馒头变成“旺子”馒头……对于层出不穷的“傍名牌”行为,消费者深恶痛绝,被“傍”的知名品牌也是十分无奈。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傍名牌”现象近年来备受关注。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存在衔接上的空白,造成“傍名牌”认定难、查处难。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傍名牌”现象,又该怎样利用法律手段来遏制“傍名牌”现象呢?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
  记者:从法律上来说,什么是“傍名牌”?
  冯晓青:“傍名牌”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是指经营者通过制造与名牌商品(或服务)的某种联系,以诱使他方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购买(或接受服务)决定。该行为对于被“傍”的一方可能产生多种结果,有积极的结果,也有消极的结果。
  竞争执法中所研究的“傍名牌”行为,是指那些对被“傍”的一方产生了损害后果,或者对购买者产生了误导结果的行为,其集中的表现为侵权。
  记者:那么,法律是如何界定“傍名牌”行为的呢?
  冯晓青:“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侵犯的是企业的驰名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品化权三项权利,它是对上述三项在先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界定“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一般应从主客观要件4个方面把握:一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恶意,即有过错,行为人实施“傍名牌”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他人商誉、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以牟利;二是在客观方面,人为制造权利冲突,使之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第三,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在客体方面,“傍名牌”行为侵害了知名企业字号在先权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傍名牌”行为在现实中有哪些表现?又有哪些新特点?
  冯晓青:“傍名牌”行为往往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或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字号、特有名称或者包装装潢。行为人虽具有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形式,但在实际使用其企业字号、商标、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中,造成了市场混淆,引发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后果。
  一般说来,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利用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广告语和域名等商业标识制造权利冲突。
  近年来,“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又有了新的变化,由以往的低端、简单的仿冒发展为到境内外注册公司,以授权、许可、监制等方式仿冒名牌商品。
  记者:这些表现形式有没有共性?国外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冯晓青:“傍名牌”以侵犯驰著名商标为主,国外的现象也差不多。
  记者:对于“傍名牌”行为,工商和司法机关连续多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可为什么总是屡打不绝呢?
  冯晓青:首先,目前“傍名牌”已形成产销一条龙,这导致有关部门打击查处难。其次,权利人取证难,而法定的赔偿少,这导致权利人怠于维权。
  记者:对于“傍名牌”行为,目前法律上是怎么适用的?
  冯晓青:我国现有的针对“傍名牌”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尽管法规较多,但还不够完善。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傍名牌”行为主要依据的是《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够全面,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商标法》也未明确界定“傍名牌”行为,且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以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掩盖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很难把握其性质。另外,目前的法律还存在一些漏洞,且惩处力度较小,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些空子。
  记者:刚刚实施的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您认为这对于打击“傍名牌”有何影响?
  冯晓青:这对于商标侵权类的“傍名牌”行为是有震慑意义的。建议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机会,弥补或新增一些规定,如设立赔偿的兜底条款、提高处罚的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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