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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理赔方式应更公平
作者:符向军


  从法理上讲,因客观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双方均无主观过错的情况,在损害发生时,可以考虑援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实际损失。

■符向军
  日前,民航局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航空公司应该制订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其中,“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误,食宿费用旅客自理”等规定引起争议。乘客认为,作为信息弱势一方,如果不知道延误的真实原因,航空公司不管食宿不能理解(据5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
  毋庸赘言,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可以一改长期以来航班延误纠纷处置无法可依的局面,合理维护航空公司和旅客的权益。但是,包括引起争议的内容,该意见稿仍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有待改进完善。
  意见稿规定,“如果天气、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但费用由旅客自理”。这里体现了在法律上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发生时,空运合同的处理原则。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暂缓履行的,履行合同方可以免责,无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在上述意见稿中,则是“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的,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但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意味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旅客购票后就与航空部门达成了航运合同,航运公司有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虽然航空始发站与旅客选择的航空公司未必是“一家”,却是同属于民航局下辖的大型国企和航空部门,不能因为“上家”的原因就把责任皮球踢给旅客。不管上家、下家,都是民航系统一家,“家里”的事就该家里解决或内部协调,不能只让作为外人、客人的旅客来买单。
  而且,从法理上讲,因客观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双方均无主观过错的情况,在损害发生时,可以考虑援用公平责任原则,即由双方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实际损失。航班延误,时间成本不说,餐食和住宿费用等是额外增加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旅客一方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和人性化设计,以及当前航空信息不够透明、航空服务相对落后的国情,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建议对这部分损失,航空公司应予适当分担补偿,从而让今后正式出台实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更趋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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