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铁路部门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补票),或者按照旅客要求和相关规定变更合同(改签)甚至终止合同(退票)。
■浦江潮
近日,一名旅客向新华社记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致使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表示,火车票是铁路与旅客签订的合同,车票丢失是旅客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据新华网6月4日报道)。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丢了车票只能自认倒霉,由于不是实名购票,没有购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车站无法判断旅客是否购买车票,旅客也无法证明自己购买了车票。但实名制火车票不一样,由于一张车票对应一张身份证件,旅客丢失车票后,售票系统有据可查,车站很容易查证旅客是否购买车票,若情况属实,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给旅客补办车票,或者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这正是火车票实名制的一大好处,铁路部门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丢失车票的确是旅客的责任,但不足以成为铁路部门拒绝退票和改签的理由。打个比方:一个人把钱存进银行,把银行卡或存折弄丢了,难道银行就可以据此不认账吗?当然不行,也没有哪家银行这么不讲理。12306工作人员说的没错,旅客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铁路部门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补票),或者按照旅客要求和相关规定变更合同 (改签)甚至终止合同(退票)。铁路部门不退票不改签,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
其实可以拿航空电子客票作对比。机票同样实行实名制,旅客仅凭身份证就可换取登机牌,或者办理退票、改签手续。这么好的成功经验,铁路部门为何不借鉴?
铁路部门或许有苦衷——如果旅客谎称车票丢失,或者车票被他人捡到,退票之后,旅客仍持原来的车票乘车,铁路部门岂不成了冤大头?这种担心看似有理,但其根源在于车站在实名检票环节把关不严,并在车票挂失方面存在漏洞。严格检票、堵住漏洞本来是铁路部门的责任,但为了降低自身运营成本,他们把这个责任转嫁给了旅客,以牺牲旅客退票、改签的权利为代价,来防止一些人钻空子,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旅客的责任,哪怕一些旅客因此遭受金钱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实名制火车票“遗失不退”,是铁路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对旅客不公平、对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