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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装防护窗坠楼死亡
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业主被判赔两万元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为工人安装防护窗坠楼死亡引发的诉讼,一审判决业主赔偿工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542.9元。
  张某某和李某在房山区某地开了一个金属加工门店,承揽金属加工安装等业务,该门店未注册登记,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去年11月,赵某委托其父到店内定作住宅防护窗。之后,张某某带领李某到被告赵某位于某小区34号楼5单元502室安防护窗。在工作过程中,李某不慎从5楼坠落当场身亡。
  李某的不幸身亡,给其父母李某某、汪某某和新婚的妻子宋某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和精神痛苦。因此,死者李某的家属李某某、汪某某及宋某将业主赵某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15359元。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李某安装防护窗坠楼死亡是基于职务行为发生的,死亡的后果是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自身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当造成的。死者家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与张某某口头约定由其经营的加工门店为其房屋安装防护窗,并支付费用,所以赵某与张某某、李某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死亡后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安装防护窗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所以赵某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业主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542.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应对承揽人资质进行必要审查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安然表示,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层住宅小区成为了人们安家置业的首选,人们对安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等高空作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高空作业的安全现状却令人担忧。作为业主应当对上门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尽量避免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
  此外,业主和安装防护窗的门店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业主在选择承揽人时未对该承揽人的资质及安全设备进行必要的审查,使得没有相关资质或不具备相应安全设备的承揽人上门安装防护窗,从而导致工人坠楼身亡的后果,也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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