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恋爱假 传销真
女子拘禁他人 获刑10年
作者:邓舒馨


    ■邓舒馨
  闫某以谈男朋友为由,将安徽一男子骗入武汉传销组织,非法拘禁男子7天,致该男子逃离时不幸坠楼身亡。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闫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闫某有期徒刑5年。原审被告人闫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女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闫某是武汉一传销组织的“马仔”,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安徽男子李某。2011年10月,两人以谈朋友为由,相约在武汉见面。李某乘火车抵达汉口火车站,闫某受传销窝点“家长”指使,伙同他人将李某带至江汉区某私房的传销窝点,扣押李某手机、行李,反锁房屋大门,由同伙盯守李某,限制李某人身自由,并强制对李某“洗脑”,鼓动其从事传销活动。
  事隔两日,闫某与同伙张某等人又将李某带至另一传销窝点,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李某不堪自由受限,从房屋厨房钻窗欲逃离时坠楼身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闫某抓获。
  原审认为,闫某伙同他人,在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过程中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闫某受同伙指使引诱被害人至传销窝点并协助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定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闫某不服而上诉,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闫某系传销组织成员,其采取由传销组织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的方式牟取利益。闫某主观上有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组织发展被害人为下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组织并伙同他人搜走被害人手机等物品的行为。由于闫某的行为,被害人在传销窝点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达7天。期间,传销组织成员对被害人进行强制洗脑、派人贴身看守并反锁房间大门使被害人与外界隔绝,造成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失去自由,在欲逃离时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该后果与闫某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组织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闫某在参与传销活动过程中,诱骗被害人到传销组织并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认定上诉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认定闫某系从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闫某量刑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的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1 版:服务·打击传销 规范直销】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女子拘禁他人 获刑10年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