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此次最高司法机关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意味着未来有关机构和组织要打环保公益官司,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的过程将更为顺畅。
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法此次下发的《意见》共分7个部分,总计26条,内容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记者发现,《意见》第四部分以一个独立的章节“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阐述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问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此指出,《意见》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意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4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即时性、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审理程序的设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很多法院不受理一些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原因非常复杂,有法院本身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的原因,还有一些属于程序、制度、机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个重点问题来研究解决。
郑学林表示,首先,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畅通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渠道,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第二,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准备在贵州、江苏等省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尽管《环境保护法》是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障碍。
第三,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金的合理使用机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等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公益诉讼的独特之处在于,原告不能拿赔偿金,赔偿金怎么用、交给谁,还是个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立了环境保护基金,法院可以判定将赔偿金交付基金,由基金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的修复、环境的保护。
第四,要探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比如原告起诉的时候,因为是环保公益组织,可能没有资金,因此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费的减、免、缓的申请,只要法律规定可以准许的就应当准许。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统统都要由被告来承担,这样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
尽快明确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也是广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其中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哪些部门,是否所有和环保相关的组织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郑学林表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最高法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在《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做出规定之前,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过民事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明确了检察机关不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后要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争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指导下级法院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保障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