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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失信者成重要监管手段
作者:王硕


    ■本报记者 王硕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求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这被外界看作是我国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的重要信号。

遏制失信蔓延

  据媒体报道,有关统计结果显示,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作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步骤,《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要让失信企业付出代价。
  黑名单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并非《意见》首次提出和实施。在过去的数年时间里,已有至少十余个部委设立各自的黑名单,再加上地方各行政单位具有黑名单性质的名录,我国的黑名单制度已见雏形。
  然而直到今年,黑名单制度才得以真正实现质的飞跃。今年年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6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从政府工作报告到发布纲要,密集而有力的表态显示出建设信用体系的巨大决心。专家们将2014年看作是我国有计划地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元年,而《意见》的发布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具体举措。《意见》提出,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设,并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鼓励并支持守信主体,惩戒和限制失信主体,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吴晶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提出健全黑名单制度对于遏制失信蔓延与加深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披露,可以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黑名单就像在市场上立了一块公开的告示牌,对黑名单中的企业能够有很好的约束和矫正作用,对心存侥幸的企业有警醒作用”。

发挥监督作用

  “《意见》提出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与其他部委已经建立的各种黑名单制度相比,在范围上存在很大差异。”吴晶妹向记者解释称:“其他的十余种黑名单主要对象是企业,而市场主体黑名单可以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范围更广。比较而言,市场主体黑名单包含的范围扩大,这意味着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和实际效用将会更大。”
  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消费者是市场主体诚信或失信的直接承担者,市场主体黑名单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尤为重要,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又一有力举措。“黑名单不仅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约束与惩戒失信企业,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吴晶妹向记者表示,建立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发挥市场监督作用,也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是新兴的信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报近期组织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半数受访者认为目前通行的黑名单制度不够完善,同时受访者还对黑名单的查询和公示不到位表达了不满。
  吴晶妹表示,黑名单制度的效果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应用程度,另一个是惩戒程度与警示效果。我国的信用信息普及和应用程度较低,很多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发布的黑名单存在争议,而且发布并不及时、不广泛,公众很难获悉甚至无从知晓,不能通过黑名单指导日常的生活与消费,这是当前黑名单制度饱受诟病的原因。

改善市场环境

  “建设黑名单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要一棒子打死失信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警醒失信主体,约束信用行为,改善市场环境与社会秩序。这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此过程中,黑名单如何设置、怎样运行、如何监督等关键问题都是相关部门面临的实实在在的考验。”吴晶妹对记者说:“最为重要的两点就是公开和透明,黑名单的界定以及列入与解除的条件都应该事前公开;列入和解除的操作流程也应该公开并且每一步都透明。黑名单要让人们知情,并且给予充分的修正自己信用行为、修复自己信用记录的权利。对大多数无动机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应该以宣传教育为主。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在加强对社会的信用管理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的建设与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相关,消费者在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在信用信息征集环节应该向广大消费者开辟一个渠道或窗口,让消费者能够反映问题,同时,对实名实证举报的消费者应该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并保护消费者打假打黑。”吴晶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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