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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改革重在整合职能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市场监管体系的设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近日,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与以前有较大区别,突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指导思想,并对市场监管职能进行了整合。

整合执法监管力量

  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一向被称为“九龙治水”,被认为是市场监管弊病的症结所在。《意见》关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部分提出,今后5年将“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意见》对于市场监管体系的整合主要提出四项主要任务:相对集中执法权、明确和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队伍的整合、违法执法队伍的清理取消。”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告诉记者:“这里有个广泛的认识误区,就是将多种专业执法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监管,也就是所谓的‘九龙治水’当成市场监管体系存在弊病的原因所在。实际上,《意见》提出的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不是简单地将‘九龙’改成‘一龙’。”
  杨建顺表示,多头执法确实有很多不利因素,如缺乏时效性,缺乏统筹安排,但不是目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不能简单地说,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好,分散的就不好。现在之所以建立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为了解决现阶段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推诿、扯皮等现象,通过综合统筹职能,更好地完成任务。“就像电脑运行一段时间就需要清理内存一样,某种机制运行一段时间后,也需要进行清理”。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

  杨建顺表示,目前市场监管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能整合,其中的关键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切实做到3点:其一是不缺位,该政府管的要管好;其二是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不要管;其三是不扰民,该政府管的,要通过科学合理且简便易行的方法和方式来进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肩负起相应职责,无论是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还是对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等,其执法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并对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基本到位,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有助于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总的来说,就是要消灭职能交叉,消灭职能空白,要让职能最优化,这是《意见》的宗旨所在。”杨建顺说。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匡贤明认为,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市场执法机构确实有很多好处,比如能够实现全领域、全流程的监管,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现象,这也是其优势所在。

告别“以审代管”

  要进行职能整合,就要确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传统上,我国的市场执法部门往往也肩负着审批的职能,因此在管理上也经常以审查代替监管。《意见》的核心就是简政放权,要求减少审批。
  杨建顺表示,行政审批或者说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要避免审批与监管之间不正当的关联。《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国就确立了市场能解决的不设行政许可的原则,只要是企业自己能解决,或者行业组织能解决,以及事后监管能解决的问题,都不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必须依法来设定,依法来实施。用行政许可代监管,发了证以后就不管,无疑是一种懒政和惰政”。
  匡贤明表示,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长期混在一起,容易带来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审批轻监管,尤其是审批权限过大时,容易带来部门利益;二是监管审批化,正常的市场监管出现扭曲,极端的情况就是“钓鱼执法”;三是正常的监管体系难以形成,比较多地使用突击性监管运动方式,一阵风。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行政审批过多,压制企业活力;另一方面,监管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难以保障。
  匡贤明说:“出路在于把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有效分开。对行政审批,采取负面清单方式,非禁即入,尽可能地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监管,采取全面覆盖方式,尽可能地扩大监管范围。这就需要在机构、职能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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