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楠 本报记者 刘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自今年4月开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简称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2013-2014年上海市汽车行业监督调查活动”专家组对部分品牌汽车销售商进行实地走访,通过收集销售合同发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避应尽的“三包”义务,设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条款。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列举部分不公平合同条款,并进行了分析点评。
条款一:“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消费者应在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由未经生产厂家授权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消费者自行承担后果,经营者对此不承担责任。”
●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它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就不能免除“三包”责任。该条款约定不仅超出了汽车“三包”所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而且以三包责任“绑架”了消费者在生产厂商授权的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保养,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条款二:“……因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车辆不能如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点评:经销商利用此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此合同条款中,经销商以车辆生产厂家的原因,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来减轻自身的违约责任,违反有关法规。
条款三:“未经经营者书面许可,消费者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消费者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消费者承担,包括免除经营者或生产厂家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点评:汽车“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经销商拟定该合同条款主要是强调所售车辆使用用途,目的是免除“三包”责任。但是作为经营者,除了要履行“三包”义务,还需要遵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经营者的该款约定随意扩大了免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