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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 向垃圾广告说“不”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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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8月25日,《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4条,主要涉及4个方面,包括补充、完善广告准则,严格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等。草案亮点多多,其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明星或将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一时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有关法律人士就草案部分亮点进行了评析。

●亮点一
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产品

  【法条】
  《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草案还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指出,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首度明确了推荐人在虚假广告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但仍限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之中,而《广告法》修正案(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做了更明确、范围也更广的规定。
  还有观点认为,尽管“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看起来有点苛刻,甚至貌似有些强人所难,但是,对于企业与明星来说,这个限制,便意味着产品与明星之间,有着既相互认可、又相互连带的责任关系。由此,明星代言,必须找到“对”的产品。而产品推广,必须找到“对”的明星。因而,这种限制,既是对广告发布的规范,也是对产品可靠的约束,两者都有必要。

●亮点二
未经同意禁发短信广告

  【法条】
  《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此外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
  【评析】
  吴景明指出,《广告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其实也是新《消法》类似条款的扩展和呼应。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而《广告法》修正案(草案)则是明确了不得未经同意向单位或个人发送广告的形式和途径,并明确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这一条款很有必要,如果该条款能顺利通过,那么困扰消费者的发送“垃圾广告”将成为违法行为。但还要明确消费者接收、发现此类违法广告后,到哪里去投诉,怎么投诉,这才是关键点。如果只是规定发垃圾广告是违法行为,但没有相应惩处机制的话,违法成本无法在法律当中得到体现,很可能还会有人继续发垃圾广告。

●亮点三
楼盘广告禁止承诺回报

  【法条】
  《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
  【评析】
  随着房价上涨,楼盘逐渐郊区化,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更多以“时间”代替“空间”,同时模糊楼盘所处位置。记者就曾在一则房地产广告中看到,宣称该楼盘“20分钟直达北京三环内核心区”,而实际上该楼盘位处河北省涿州市,“20分钟直达北京三环内核心区”云云,是指乘坐该市到北京的高铁,还是依据高铁最高运行时速计算得出。显然,这种以“时间”代替“空间”的宣传方式,会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的“以实际距离表示”将对这种宣传手法进行有效规制。
  吴景明指出,禁止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也是从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广告宣传的角度制定的。房地产市场涨落受多种因素影响,很难预测一定时期内到底是涨还是降,开发商随意给出升值承诺,或者将其当成融资工具,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不理性地投入这个市场,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亮点四
明确虚假广告4种情形

  【法条】
  《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草案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大处罚,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由有关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
  吴景明指出,《广告法》修正案(草案)对虚假广告4种具体情形的认定,有利于执法部门对虚假广告的判定,有利于打击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其原因在于低成本能带来高收益,促使企业铤而走险。如果不明确责任、加大处罚,也就是增加虚假广告投放者、制作者、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局面。因此这次修订的《广告法》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也是为了有力地遏制这种局面。
  全国青联委员、全国青联新闻出版界别副秘书长吴永强认为,加大违法行为成本能对违法行为起到一个遏制和约束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会有一些效果。不过即便是现在所提到的最高罚100万元,可能对于企业的收益来讲,这个惩罚力度还不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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