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九家消协组织汽车“三包”实施情况调查》解析
■本报汽车事业部车评台数据研究机构研究员 朱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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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版)
维修记录乱象
虽然汽车“三包”在第十三条中详细规定了修理记录存档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不提供维修记录,不记入计算机系统”的情况(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
此外,汽车“三包”中有修理时间超 35日/修理次数超5次可换车的规定。但是,个别企业汽车的4S店后台记录并不联通。于是就出现了“如果在几家4S店维修,维修时间往往各自计算”的情况(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问题二:部分条款遭诟病
汽车“三包”期限过短 退换车条件苛刻
汽车“三包”出台之时,就有近七成汽车品牌的质保标准均达到或高于“三包”规定。
而“苛刻的退换规定,又不利于消费者有效维权(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汽车“三包”并没有将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列入到退换行列当中。
此外,如此弱化的条款“以规定出现,而非‘法’的形式,有些力度不够(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处罚力度不够
“按照该法规,当经营者违反相关的具体规定时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处罚不给力。”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如是说。
相较而言,已执行的汽车召回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各大车企将被处罚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以10%的最高处罚力度计算,汽车企业则可能负担最高上亿元人民币的罚款金额。
消费者退换车成本大
就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对于补偿费用的规定,各地消费者组织表达了担忧。“N系数由谁规定,目前不明确(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其次,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缴纳补偿费用,消费者“退换车成本很大”。
补偿费用的收取不应一刀切,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分析。如果汽车产品需要退换,那么产生的问题可能是由于消费者没有正常使用、不可预见的过错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对于非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适当地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作为“折旧费用”并不过分。当然,“折旧费用”的收取也要考虑消费者已使用汽车的年限。但是,对于严重的甚至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收取补偿费用的做法则让消费者难以接受。
合格证不属随车文件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指出:“汽车‘三包’第十二条所列的随车文件中并不包含合格证。经销商向银行抵押合格证,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办理牌照”。汽车“三包”并没有强制要求经销商提供合格证给予消费者,这是一个漏洞。
有效期开票之日起算
“‘三包’的有效期是从开票之日算起,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4S店都是先开发票后提车,又是开完发票后3-5个月才能拿到车。从计算时间来看,这显然也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针对此项规定,汽车“三包”条款更应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问题三:部分条款需完善
消费者已付费用如何处理
“消费者有很多类的情形可以退换汽车,但退换车以后,消费者当初因买车支付的保险、税费、牌照费等一系列费用,由谁承担?”(深圳市消费者协会)
根据调查,在收回的29份调查问卷中,10位被访者均表示消费者在依照汽车“三包”条款退换车后,与经销商因税费承担问题产生过纠纷。3位被访者表示消费者因车险与经销商产生过争议。
虽然就此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工作进展新闻通气会上,对于购置税有所解读,而车险也可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但是具体的解释也应在汽车“三包”中细化。
代用车、交通补偿争议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可是这个补偿费用究竟是以何为标准?另外备用车的款型也没有做要求(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提出一个交通费用的金额,很大程度上留给了经销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为此,江西省消协提议“按照该车出租租金进行核算”,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提议“按照消费者实际支出补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则建议“实报实销”。
退换车后新车到手时间不明确
“凡是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车,可退换车证明的出具时间是规定了,但消费者最关心的还是实际新车何时能到手,退车款项何时能到账的问题?”(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除此以外,汽车“三包”也没有规定更换汽车和交付给消费者更换汽车的周期。这使得消费者一旦更换汽车将有一段时间无车可用,并且也不能享受到代用车或者交通补偿。
问题四:措辞似是而非易误读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有些措辞似是而非,容易被不良商家钻空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三包”是否涵盖新能源汽车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涵盖新能源车,新能源车的‘三包’问题存在争议”。“家用汽车”概念应当包含新能源汽车,如果改为“家庭交通工具”则更为严谨。
汽车部件范围不明确
此外,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提出,汽车“三包”第二十一条中并没有“明确哪些部件出问题属5次维修可换退车范围内,容易产生纠纷”。虽然汽车“三包”规定为“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但是轮胎、雨刷器等易损件又应如何处理呢?
商家利用“三包”措辞逃避法律责任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就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汽车“三包”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出现燃油泄漏,经销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换货;但是“商家称,渗油不是质量问题,漏油才算质量问题。”。
免责条款有悖常理
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表示:“‘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这一条规定有悖常理。在交易实践中,商家很有可能利用这一条款在合同上隐晦地表达产品质量问题,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倘若出售的汽车产品确有瑕疵而不告知是一种责任的缺失,但企业更不可以以“三包”规定中的条款为前提逃避法律责任。
问题五:测评量化标准模糊
易损件质保周期及范围不统一
汽车“三包”中的“易耗品范围规定得并不明确。如轮胎、内饰、高配电子产品等,可能商家降低标准,增加消费者负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汽车毕竟是大宗消费品,零部件的寿命各不一样。因此,绝大多数汽车品牌都在《保养手册》上注明了易损件质保期,但各车企的易损件质保周期及范围并不统一;甚至存在“部分车企有扩大免责和易损耗零部件范围的情况(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专业办公室)”。
汽车行业测评量化标准模糊
由于目前“汽车行业测评量化标准模糊”,对于汽车“三包”的部分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例如,“三包”规定第十二条注明“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那么什么是质量问题?标准何在?
另外,目前的汽车“三包”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机械类质量问题,而对于汽车中的零部件规定并不详细。
在第十五条中规定“合格零部件质量不应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此处所指的合格零部件“是新的还是旧的?目前各家企业的标准虽然都在国家标准之上,但是具体对应的是国家几级标准并没有明示(江西省消费者协会)”。
与其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定冲突
汽车“三包”虽然“与《质量法》、《合同法》、《消法》的部分规定相矛盾(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但是大多可以被看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不断改进。
但是,部分汽车企业规定也有着与汽车“三包”相冲突的地方。
例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但是,“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这样的规定在汽车企业中屡见不鲜。
如果将汽车 “三包”比作一个盾牌,可以帮助消费者抵御汽车企业及经销商的一些侵害。但是,消费者更希望握在手中的是一把锋利的长矛,直刺黑心厂商与企业的心脏。
经历了12年的锤炼,这块仍需修补的盾牌显然很难让消费者参与到汽车江湖的博弈当中去。当然,消费者也愿意给予汽车“三包”进一步完善所需的时间,毕竟经历过千锤百炼的利刃才能所向披靡、无坚不摧。拥有最强有力的进攻武器,对于消费者来说才是最安心的防御方式。
(《廿九家消协组织汽车“三包”实施情况调查》全文将在中国消费网发布,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