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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合同就下单 一不小心吃大亏
作者:梁慧玲 黄劼


    ■梁慧玲本报记者 黄劼

  “已收定金不予退还”、“仅限XX期限消费”……看清合同再签字,否则会吃亏。记者日前从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近两个月来,该消委会受理了26起消费者因草率签合同而遭遇的消费限制等纠纷。在这26起纠纷中,主要涉及13起合同定(订)金、5起违约责任、7起免责和限制性条款等争议。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应谨慎签合同,防范合同违约责任风险。

下单容易退单难

  东莞市消费者周小姐花了11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汽车,后来对比发现其他车行价格还可优惠5000元,马上要求车行退订,这样可行吗?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就此表示,如果不是经营者违约,这类主张都难获法律支持,至少不可能全额退款,由于车行已向厂家下订,主张退订的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下定(订)签合同前,应货比三家,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和履约能力。比如,贷款买房下定前,消费者应先向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诚信状况等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否则下定后才知条件不符,定(订)金难退。

细看违约责任条款

  消费者胡小姐交付两万元定金认购一套商品房,因诚信记录问题无法申请银行贷款要求退定,但《认购书》里已设有“因乙方原因未如期支付首期及签署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购买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条款,所以胡小姐的退定主张难获法律支持。
  邓国平分析认为,一些消费者缺乏合同履约意识,草率下定(订),忽视甚至无视合同违约责任、限制性条款等保障和约束自己权利的条款,是造成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消费者的维权障碍。实际上,只要合同或定(订)金是在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或支付的,即使是一张收据或发票也是合同形式,都是依法成立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否定或终止,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限制性条款的约束。
  东莞市消委会指出,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细究免责、限制和附加条款,认真考究违约责任是否公平?条款对自己权利有哪些约束?承担违约责任的限度是否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如有异议,应该立即提出,达成合议,再交易。

违法条款视情况解约

  合同纠纷中,一些消费者往往以“自己不清楚不知道”合同格式条款等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这些理由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认为,如果合同条款涉嫌欺诈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可撤销情形的,消费者可主张撤销该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仅仅是因为合同中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就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这种理由难以成立。
  邓云龙律师指出,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违法格式条款,并不能简单地当作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可撤销,消费者应该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超过一年将丧失提出合同中止、中断、延长的权利。如果除去违法条款,格式合同形式仍然可以成立的,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除去违法条款,合同不能成立或仍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则该格式合同的内容全部无效。这种情形下消费者才能获得法律支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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