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铭
2014年第三季度,恰逢《旅游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一周年、新《消法》实施半年之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10月16日公布的最新投诉分析显示,由于上述法律法规更广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主动性与积极性,第三季度旅游、汽车投诉数量高涨。
旅游投诉增7倍
据四川省消委会投诉分析,2014年,有关旅游合同方面的消费投诉量逐季增长,今年第三季度达到一年以来的最大值,比第二季度增长700%。《旅游法》对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广告宣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事项的关注。在旅游服务行业,个别经营者往往会以钻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的漏洞,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对经营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方面的投诉成倍增长。
2014年8月1日,消费者冯女士在四川省某旅行社官方网站上咨询旅游信息及价格,经营者给出“彩钻”价格1140元/成年人、460元/未成年人;“金钻”价格880元/成年人、400元/未成年人,并说明价差是由于“金钻”团有购物点,同时承诺“彩钻”团无购物点。为保证旅游品质,冯女士一行12人(8名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与经营者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8月9日至12日参加九寨沟、黄龙“彩钻”纯玩团旅行。然而据冯女士向四川省消委会书面投诉,12人最终在5个购物点“被购物”,要求该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经查证,经营者虽然未强迫消费者购物,但属于变相占用纯玩团消费者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纯玩的合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四川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由经营者向12名消费者退还“彩钻”团与“金钻”团差价共计2320元。
汽车投诉增长109%
第三季度,四川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465件,其中家用汽车及零部件问题投诉290件,占交通工具类62.37%,比去年同期增长109%。投诉分析认为,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一周年以来,汽车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所购买的家用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在“三包”期内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
2014年5月23日,攀枝花市消费者何女士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款汽车,车价6.84万元。8月10日,由于上水管脱落造成发动机损坏,4S店免费更换了发动机,修复上水管,可3天后,上水管又再次脱落。消费者要求退车,4S店只同意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经调查,上水管脱落系4S店修理时未处理到位造成的,修理后也未进行调试。
攀枝花市消委会直属分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调,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该车送至设备更加完善的4S店修理,修理所占用的时间商家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给予消费者交通补偿,维修共耗时11天,商家向消费者支付了1100元的交通费用补偿。
电信投诉逐季增长
第三季度四川全省消委组织受理电信服务业投诉344件,占投诉总量的比重由2013年同期的4.34%上升到4.76%。今年前三季度,电信服务投诉也呈逐季增长的趋势。
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广告宣传内容不明确,有误导嫌疑;二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为消费者开通附加业务;三是各种优惠活动的计费、返还方式复杂,消费者只能核查到手机的话费清单,无法查询到话费充值和赠送记录;四是运营商以系统升级为由,强制消费者更换新套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