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开始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四种情形可视为同意投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事前做出,也可以事后追认。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即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回访中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其他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意;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据悉,司法解释(三)主要就《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节人身保险部分进行解释。征求意见稿共46条,内容除保险利益外,还涉及如实告知义务、死亡险、保单中止与复效、受益人与受益权、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保单的转让、医疗费用和意外保险、团体人身险以及特别条款等内容。公众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30日前通过信件或邮件向最高法院民二庭第二合议庭反馈。 (刘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