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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骗款百余万 构成诈骗罪获刑12年
作者:杨联文 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杨联文 记者洪敬谱)安徽省合肥市无业青年刘某先后从汽车租赁公司等处租赁中高档汽车30辆,并伪造车主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找人冒充车主,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共计150余万元。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二十多岁的刘某经营汽车美容店等生意均告失败,竟蒙生租车骗款歹念,先后与合肥市瑶海区飞翔汽车租赁服务部王某、合肥博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及车主等人订立书面或者口头汽车租赁合同,以租车为名骗取中高档汽车30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万元)。后刘某通过伪造车主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找人冒充车主等方式,将骗取的汽车抵押给史某、何某、李某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骗取借款共计人民币151万元。刘某将骗取的借款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用、高额利息等,大部分借款被其肆意占有挥霍。案发后,被骗车辆大部分已追回,但被骗借款均无法追回。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租赁汽车用于抵押骗取借款,而隐瞒租赁车辆的真实目的,并将骗取的借款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用、高额利息等,大部分借款被其肆意占有挥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多次采取上述手段,大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并伪造车主的相关证件,以抵押借款为名继续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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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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