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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消费者用好诉讼维权利器


    征途
法律援助 助力维权


  多年来,中消协积极探索和开展针对消费者的法律援助工作,支持消费者在纠纷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机关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
  为了帮助被侵权但又无力维权的消费者,中消协专门设立“法律支持金”,对这些消费者提供援助。2000年至2001年,先后有北京、湖南、浙江、江苏、黑龙江等11个省市的19名消费者联合向中消协投诉,反映OK镜给他们的眼睛造成了伤害。中消协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消费者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戴OK镜是导致角膜感染的重要相关因素。鉴于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遇到责任医院和OK镜经营者无理推、拖、赖等重重阻力,以及伤者已经花费大笔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中消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中国法学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规定的原则,决定向19名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在2001年7月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消协首次启动法律援助基金,为OK镜受害者提供10万元的法律支持金。在中消协、中国法学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19名受害者相继提起诉讼,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4年8月,为了更好地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由中消协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组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立,21名律师成为律师团的首批成员,承诺免费为中消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04年,江苏车主陈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奥克斯”汽车系套牌生产,中消协介入调查、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6月14日,陈先生委托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蒋苏华律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提起了针对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的汽车欺诈、加倍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做出判决:欺诈成立,该车销售商、生产商对消费者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南京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消协所提供的书面函件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都采用了中消协所提供的证据,而且都在判决书中一再阐明、支持中消协的观点,即“个人所购买车辆,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认为汽车是高档用品,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仅是一个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成功范例,也是中消协通过提供法律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成功范例。
  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中消协还积极推动地方消费者协会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在一些地方消协组织的推动下,山西、云南、黑龙江、湖南、江苏等地的一些地、市、县法院,先后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和合议庭,方便消费者诉讼;大力推进建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构,打通仲裁渠道。鞍山、石家庄、杭州、湖州、本溪等地先后建立了 “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志愿者无偿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投诉问题。 (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早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赋予了消协组织“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中消协多年来一直努力履行此项职能,切实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我国消保维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3年修订的新《消法》中进一步赋予了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为消协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增添了新的武器。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除进一步做好支持消费者诉讼工作外,目前已在着手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将在合适的时机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赋予新武器

  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为消协组织规定的八项职能中,第七项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对消协组织而言,为消费者维权的武器又多了一样,而且是一柄利剑。
  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是消协组织渴望已久的权利。一直以来,中消协也在通过各种渠道,呼吁赋予消协组织这一权利。三鹿奶粉事件、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等消费侵权事件中,若能由特定的诉讼主体代表广大的受害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采取统一的法律行动,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采取公益诉讼模式,赋予消协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将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并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说。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国家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来对待,并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引入保护公共利益的模式,包括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高层决策机构、确立团体诉讼制度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消法》顺应消费者保护国际趋势,确立了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维权增添了重要法宝。
  然而,消费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理论和规则上的障碍。比如,由于概念理解上存在分歧,对于“公益诉讼”的可诉案件范围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此外,针对诉讼管辖、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判决效力及认可其扩张性的适用条件和扩张范围,诉讼所获赔偿的分配、拒不执行判决的责任、败诉后果等问题,还缺乏配套规定,亟需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适应消费维权实务需求。
  此外,新《消法》中虽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但有效开展相关工作还需要依靠各级消协的密切配合,对于省内、省际以及中消协与各省之间如何分工协作,如何遴选案件,如何及时有效反馈信息等也尚需深入探讨。

盼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对于消费者组织获得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很多消费者深受鼓舞,期盼着这把利剑早日出鞘。
  曾以打“一元钱公益官司”出名的律师邱建东就曾向记者表示,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他期待消费者组织能尽快使用这一武器,为消费者维护权益,震慑不法商家。他还期望公益诉讼的主体能进一步扩展,让律师乃至消费者个人也能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希望在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后,还要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可以考虑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信托人,成立消费者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事件上协助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以要求停止侵害、追讨赔偿的方式达到遏止不当经营行为的目的,同时也让公众认识到他们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该公益基金的使用细则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如基金在处理申请时可以设定一些准则,再根据既定的准则审批申请。例如,这些准则可以包括:诉讼是否涉及重大的消费者利益,受影响人数是否众多、胜诉的机会、是否有助促进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当经营行为能否产生阻遏作用,以及基金实际上是否可以提供及时的协助等。

更好履行法律援助职能

  虽然还面临一些困难,但中消协已经在为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职责做积极准备。
  在法律援助方面,董祝礼告诉记者,中消协将进一步通过多种途径对权利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支持,如提供法律意见咨询、提供免费律师援助,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供证据、意见,乃至直接向有困难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资金。
  而在公益诉讼方面,董祝礼告诉记者,自新《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后,社会各界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就十分关注,也有媒体呼吁消协对一些热点消费侵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说,广大消费者对于消协组织切实履责期盼甚深、寄予厚望,中消协也感到责任重大。为了做好公益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消协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研究中外公益诉讼制度,并形成研究报告,供有关单位参考。
  同时中消协还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向有关司法机关递交建议函,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制定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定义、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关键问题,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中消协还专门组织召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研讨会”,邀请有关立法、司法机关的代表,法律专家、律师,及部分省市消协组织代表参加会议,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情况,分析我国开展有关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探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研究消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措施办法,以便更好地落实法定职责,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此外,中消协一方面指导地方消协组织综合运用法定职责,采取约谈、揭露批评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当地的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另一方面还不定期就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研讨。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代表、法律和业内专家、律师以及部分地方消协代表,对收集的一些消费维权案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诉讼难点,为落实公益诉讼职责、更好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做好准备。在做好准备后,中消协和地方有权起诉的消协组织将选择适当的时机、案件,正式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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