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小区车位权属引发纠纷依规划承建的归开发商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因小区内车位权属发生纠纷,开发商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停车位归其所有,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连带支付车位收益款、补偿款共计13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开发商诉称,其依规划承建了小区停车位并办理了停车场运营手续,涉及218个地面非机械式车位,其中地面周边142个、地面平台76个。2005年,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委托协议》,约定将上述车位委托该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补偿费,期限至2010年12月。自2011年开始,经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开发商签订新的委托管理协议,且未支付补偿费,却仍管理原有车位并向业主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称剩余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故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对此辩称,物业管理公司不要求车位收益权,也没有具体使用该车位,只是行使车位的管理权,并愿意将相应的利益交付相应的权利人,相应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确与开发商签订有委托协议,同意支付约定的车位补偿款。
  业委会辩称,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对争议车位享有权利,小区地面车位是占用小区公用绿地设置的,且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规定,争议车位应属小区业主所有,且业委会没有拿物业管理公司一分钱,没有处分收益,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05年始,小区地面停车位实际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小区业主使用,其中就部分平台车位与开发商签订过委托管理协议。根据现场勘验,可确定小区地面周边车位145个、地面平台车位78个。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则,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据规划许可附图的总平面图可确定其中138个车位系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开发商建设的。故开发商主张地面车位中的该138个车位所有权,具有相应规划及建设依据,法院予以确认。财产收益系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该公司相应地享有该138个车位收益权。业委会并未实际占有相应收益及补偿款,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区内138个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并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开发商车位收益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法官释案
车位归业主需满足两个条件

  审理该案的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业委会主张诉争车位归其所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诉争车位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的车位;二、诉争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的绿地建设的车位。本案中所涉及的小区总平面图已经显示部分诉争车位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此,上述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开发商建设的138个车位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而相应的车位收益也应当归属开发商。
(田珍祥)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小区车位权属引发纠纷依规划承建的归开发商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