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权威比较试验引领消费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消费过程中,面对林林总总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往往面临难以选择的纠结,而一些商家又常常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掏钱买单。这正是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比较试验是消协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是指消协组织对某一类商品和服务采取市场取样,从消费者关注与实用角度出发,运用科学的测试方法和公正的评价进行分析、对比,将详实的信息客观地介绍给消费者,从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进行消费指导,使消费者真正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盼权威数据

  国际上最早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的消费者组织是美国消费者联盟,该组织从1936年成立时起就一直进行比较试验并通过自己的刊物报道调查结果,从汽车、家用电器到日常生活用品,根据检验结果做出评定,数百万订户愿意为之买单。
  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表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比较试验,是国际上消费者组织通行的做法,是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重要手段。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比较试验是消费者组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前提和手段,是消费者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应该进一步提高比较试验的能力,广泛开展比较试验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
  孙颖认为,目前我国消协组织开展的比较试验涉及商品的范围还有待拓展,比如还可以增加汽车等昂贵商品及商品房、保障房建筑过程中的检验和比较试验,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正确消费。
  北京消费者林先生告诉记者:“买东西的时候,常常为该选择哪种产品而纠结,这时候我最希望能有权威机构提供不同品牌商品的检测数据比较信息,让我可以参考一下。”
  当听记者介绍消协组织经常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时,林先生表示自己对这方面的信息不是很了解。“我希望消协组织能加大对比较试验结果的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能不能做一款类似APP的软件,汇总各地消协的比较试验消息,让消费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信息。比如,我要买洗衣机,用这个软件查一下,马上就能查到最近某个消协组织做的洗衣机的比较试验结果。”

新《消法》助力

  新《消法》在关于消协组织职责的条款中,并没有将比较试验直接写进去,但第一项职责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与此同时,新《消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而在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释法过程中反复强调,比较试验作为消费者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客观的商品性能信息,不属于“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这无疑进一步明确了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的法律依据。
  经过30年的实践,中消协在开展比较试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出台了《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比较试验商品购样及样品管理办法》《比较试验工作手册》等文件,指导各级消协组织开展比较实验工作。
  困难和障碍仍然存在。比如,不少地方消协组织的比较试验工作还带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不符合比较试验工作的发展方向。又如,消协组织比较试验结果在传播途径及传播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进一步提高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信息平台将覆盖全国
  对于中消协以及各级消协组织在比较试验方面的下一步工作,中消协副秘书长栗元广表示,首先一定要强化对比较试验工作的统一认识,坚守比较试验工作的固有特色,决不要混同于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要用好用足有限的比较试验工作资源,力争用较少的资金人力投入获得更大的社会产出,在引导和服务广大消费者文明健康消费、绿色可持续消费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是比较试验工作要紧扣投诉热点和消费难点,回应消费者的迫切需求;要贴近消费者的实际消费生活,切实发挥其现实指导作用;要多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建议,努力学习和借鉴国际同行经验。
  三是比较试验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保持比较试验工作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要在比较试验项目策划、测试样本选购、检测机构确定、测试结果表述、企业意见反馈、报告撰写发布以及经费来源使用、备份样品处理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比较试验工作经费应来自财政专项拨款、行政部门资助或事业运行经费,要确保比较试验工作的独立性,不得接受来自行业或企业的资助。
  此外,比较试验工作要全国一盘棋,努力构建上下联动有效、左右协调顺畅的比较试验工作体系。今后,通过落实《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消协将搭建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整合、集成开发,使之成为比较试验工作交流平台、比较试验结果发布平台、消费者获取产品客观信息的查询平台。

征途
试验近千次 品牌上万种

  30年来,中消协先后组织各地消协开展家电、食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装饰材料、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比较试验近千次,涉及品牌上万种。
  早在1985年,中消协成立后不久,就通过市场取样的方式对北京10家酸奶厂家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并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结果。检测结果引起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督促生产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酸奶产品质量。
  1986年7月23日,中消协首次发布商品检测比较结果公告。协会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场上随机购买了20种品牌的瓶装普通淡色啤酒,委托北京市商检局等单位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啤酒理化指标、感官指标与标签标识等方面问题较多,售价混乱。
  1994年,中消协发布的含乳饮料比较试验结果显示,由于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乳蛋白质含量的规定指标不同,某品牌乳酸菌饮料的乳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而符合行业标准。这甚至让中消协“惹”上了首场“官司”,诉讼最终以法院庭外调解告终。此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乳饮料与乳制品的区别:乳饮料≠乳制品。
  2014年,中消协整合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消费教育等方面的资源,联合地方共同进行了PM2.5防护口罩、儿童玩具、电脑一体机、防晒衣、美容面膜、乳胶漆等商品比较试验,并及时发布比较试验结果和相关消费警示提示。
  在开展比较试验的同时,中消协还大力推进比较试验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并制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比较试验工作导则》《比较试验商品购样及样品管理办法》等工作规范。此外,还按照商品分类,建立了一系列的商品指定实验室。
  2013年10月31日,凝聚了中德两国比较试验工作多年经验和成果的《比较试验工作手册》问世。《手册》由中消协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联合编辑,内容包括中国有关比较试验的标准,中消协的具体规定以及德国比较试验的工作实践。
  2014年,中消协又根据比较试验工作发展的需要,组织全国消协组织共同制定比较试验工作程序和要求。12月10日,中消协出台了《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这对加强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联动,进一步发挥比较试验对消费者的消费引导作用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任震宇)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用权威比较试验引领消费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