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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委会举办“消费公益诉讼”论坛,专家提出可引鉴国外集团诉讼原则
一人胜诉 众受害者也获赔
作者:岳肖轩 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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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法律研讨会现场。

■岳肖轩本报记者 黄劼 文/摄
  福喜过期肉事件,高速公路延长收费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这一系列涉及范围广、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何维权?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约束与惩罚侵权企业?近日在广州市举办的“消费公益诉讼”法律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可引鉴国外经验,如集团诉讼明确的“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原则: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名义起诉,其他相关受害人都自动被纳入诉讼,不必一一登记,一旦胜诉,其他受害者也获赔。
  
法律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职能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明确消协组织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此重大突破,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十分关注和期待。自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施行以来,广东省消委会不断接到消费者关于公益诉讼的咨询和要求;法律界和媒体界也十分关切,多个律师团体和新闻媒体向消委会表达了参与和配合公益诉讼的意愿;广东省各级消委会也十分踊跃,一直在做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准备,希望一旦时机成熟,率先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以及《消费者报道》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如何破题?——‘消费公益诉讼’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何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邢益强、广东省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朱永平作了主题演讲。据了解,这是全国首次由消协组织举办公开性的消费公益诉讼研讨会。

寻找公益诉讼“突破口”

  中国消费公益诉讼是涉及面广、专业性、系统性强的新事物,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怎么打?“突破口”在哪里?这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问题,也是消协组织在全力探索的问题。
  今年7月曝光的“福喜事件”,是继新《消法》出台后侵害大众消费者的典型案例。理论上,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商索赔,也可以向销售产品的餐厅索赔,但实际上,消费者在实施索赔取证时面临诸多困难,个体维权成本很高,受损害后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继续非法获利,在消费领域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同样的,“大众汽车召回”、尼康“黑斑”之痛,还有至今记忆犹新的“三聚氰胺”和“苏丹红”事件,都是侵犯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受侵害的消费者都没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众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哪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合提起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消费公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诉讼费用如何缴纳,如何承担,受益人、赔偿方案如何界定?这一系列问题成为困扰当今公益诉讼的难题。
  吴景明整理了一批适合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消费侵权类型:马航失联乘客的损害赔偿、手机流量月底强制清零、包装食品分量不足、银行理财产品隐瞒重大风险信息、有毒食品致使多数人受损(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各行业霸王条款和霸王交易(行业格式条款)、537开头电话对广大消费者的骚扰、高速公路无限期收费(如京石高速换个“马甲”继续收费22年事件)、机场无限期收建设费、商业银行各种收费不说明不告知不开收据、汽车缺陷拒不召回等等。而何山则认为,“福喜过期肉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的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可引鉴国外经验

  针对邢益强律师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四难:立案难、确定管辖难、取证难和实操难,吴景明教授引鉴了国外的一些经验,着重介绍了美国集团诉讼相关制度设定:因为受害人人数众多,美国集团诉讼明确“默示进入,明示退出”原则:一位受害者以所有受害者名义起诉,其他相关受害人都自动被纳入诉讼,不必一一登记。因此,受害者起诉不必事先联合;受害者也不用参加诉讼;一旦胜诉将有高额的赔偿,每一个受害者又可以获得自身相应的赔偿。朱永平律师也给出了成立公益诉讼专家库律师团等三个针对性建议。
  专家们提到,目前国外的公益诉讼案件有禁令之诉(责令侵权方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穷尽违法所得之诉(提请法院将侵权方非法所得予以罚没)和损害赔偿之诉(要求侵权方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损害赔偿之诉将衍生赔偿分配等复杂问题,可能带来政策风险和司法风险,与会专家和领导普遍倾向于我国公益诉讼先从禁令之诉破题。
  至于公益诉讼第一枪从哪里打响?何山表示,广东是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开放前沿地,又是各种消费实践最早发生之地,可以奋勇争先,力争打响全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与会的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工商局、广州市检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也纷纷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支持广东率先启动消费公益诉讼,有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消委会积极回应各方期待,副秘书长杨淑娜表示,新《消法》赋予省级消委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让广东省消委会深感责任重大,社会各界的支持更让消委会有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信心和底气。广东省消委会将认真整理研讨会成果,综合各方意见,加强研究,理出思路,制定措施,争取尽快率先在公益诉讼上有所作为。可以预见,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的诞生,将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中的划时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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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


  1.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新修订的《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3.新修订的《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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