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部分法学家探讨《民法典》编纂如何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消法》独立或更符合国情
作者:谢正军 任震宇
图片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如何编纂《民法典》近来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在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近日召开的“中国民法法典化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走向”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民法典》的编纂如何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
  有专家提出,消费者保护法律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民法典》或更符合我国国情,同时《民法典》中也应充分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大而全”或“中而全”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消费者保护法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去年3月15日施行,标志着消费者保护事业及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处理消费者保护法律和《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是否应当将消费者保护法律融入《民法典》,是许多研究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法学专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曾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视员的民法专家何山告诉记者,在《民法典》的编纂形式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分别是高度集中的“大而全”式和相对集中的“中而全”式。
  所谓高度集中的“大而全”式,是指将现行的民事单行法汇集在一起,编成一部完整齐全的《民法典》,仅保持公司、票据、证券、海商等商事特别法。相对集中的“中而全”式,是指采取《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举的方式,《民法典》实质上成为《民法通则》的扩张,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合同、成员权等部分仅做原则规定,留有余地,让民事单行法去作具体规定,形成《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共同构筑民法体系的格局。
  显然,如果按照“大而全”的形式编纂《民法典》,《消法》等法律也应该被纳入其中,不再以单独的法律体系出现,而如果按照“中而全”的形式编纂《民法典》,《消法》等法律则可作为民事单行法保留。

整体纳入《民法典》不合国情

  何山认为,“大而全”的《民法典》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是容易“写”不全,编得再细、再厚,也“写”不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随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永远不能穷尽。
  其次是改起来难,从我国法律修改的现状上看,一部法律经过十年就要修改,倘若《民法典》过于庞大,过于细致,修订起来谈何容易。
  何山认为,相对集中的“中而全”式的《民法典》就会更好一些。具体来说,相对稳定的民事单行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担保法》等,均可收入《民法典》。修订频率较高的法律,如《消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可将其中的基本条款写入《民法典》,但其本身仍然保留,形成《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举的民法格局,为今后制定其他民事单行法和修改现行民事单行法留下空间。
  曾留学德国的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姜龙介绍说,德国采取的是将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整体直接纳入《民法典》的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比较成功的。
  姜龙分析认为,我国如果照搬德国模式,可能会有一些“水土不服”:
  首先是缺少制度前提,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于民事主体只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消费者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如果将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融入《民法典》,需要首先在《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这一特殊民事主体,而这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体系变动,会给《民法典》的整体结构设计带来困难。
  其次是我国有一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即《消法》,它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了界定,集中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果将其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涉及两部法律相关内容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冲突。
  再次则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的规定比较分散,相互呼应不够,还有相当一部分重要的消费者保护工具和制度缺失,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特殊规定融入《民法典》的时机还未成熟。

《民法典》应体现消保原则

  专家们认为,效仿德国做法将消费者保护法律整体纳入《民法典》并不符合国情,但学习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在《民法典》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保留消费者保护法律作为单行法,是更有利的做法。
  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必然会在坚持民法传统理念的情况下体现出充分的社会性。这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也反映了21世纪的中国社会的特征及世界各国对中国《民法典》的期待。消费者保护法律所体现出的追求实质公平、对弱者的保护与上述《民法典》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苏号朋建议,应当将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合同这几个部分纳入《民法典》。
  首先,应当在《民法典》卷首列明民法的使命或任务,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民法的重要使命。
  其次,在《民法典》总则的主体部分加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并在规定消费者的条文中开列消费者在民法上的权利。
  最后,利用体系化方法,将《消费者合同法》纳入《民法典》。在起草《民法典》过程中,需要注意研究消费者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消费者意思表示与普通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并按照《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相应安排《消费者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和内容。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消法》独立或更符合国情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