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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专家呼吁全面禁烟草广告和赞助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敏
  2014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表示,审议稿中有关烟草广告的条款较前稿有明显进步,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等。但是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烟草产品是危害健康的产品,可导致多种疾病并影响国民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国控烟协会呼吁从“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宪法基本原则出发,为避免烟草广告对公众尤其是对青少年造成影响并给控烟、戒烟造成阻力,呼吁《广告法(修订草案)》制订人应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许桂华介绍,审议稿主要存在四方面欠缺。
  一是烟草专卖店的烟草广告未被明确禁止。近年来,烟草专卖零售店已成烟草业推销烟草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重要场所。烟草专卖零售店在数量、分布以及陈列方面日趋扩大和规范化,使青少年不仅更容易获得烟草制品,而且更多地接触到烟草广告,从而增加青少年的吸烟欲望,导致他们加入吸烟者队伍。
  二是烟企的赞助、促销活动未被明确禁止。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履约方应在履约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我国的烟草企业以承担所谓“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赞助公益活动宣传企业、促销产品。中国控烟协会的监测结果显示,2014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的100天内,共发现烟草企业赞助活动77起。活动涉及22个省,有体育赛事、扶贫助学、集体婚礼、领袖人物评选等。
  三是印刷品及日常用品上的烟草广告未被禁止。审议稿中禁止做烟草广告的媒介中没有印刷品及日常用品。如今烟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做广告,如印制含烟草品牌的年历,随烟草制品分发宣传册,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打出烟草广告等。此外,烟企还有利用新型媒介的可能。
  四是在举办各种公开活动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品牌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未被禁止。有专家指出,以上情况既不在审议稿禁止的媒介和形式中,也不属于审议稿禁止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但所达到的广告效果更好。
  专家强调,烟草广告是诱惑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一些企业钻法律还未完善的空子,千方百计做广告和变相广告,据统计,最近10年全球烟草消费量整体下降了10%,而我国不降反升,烟草消费量增加了41.8%,这与烟草广告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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