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王海波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消费者李先生来到潍坊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5年1月18日将一台电脑显示屏通过某快递公司投递到外地朋友处。朋友收到显示器后,发现电脑显示屏破裂。李先生马上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以责任不在自己、李先生没有申请保价等理由,拒绝赔付任何费用。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潍坊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快递公司在明知李先生所投递的物品为易损物时,没有向李先生讲明注意事项及相关规定,也没有提及保价服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经消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李先生80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