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一年来消费维权案件受理情况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以来,该院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比27%。
来自北京市三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上述41起案件均是消费者起诉经营者,其中4起是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从消费者要求经营承担责任的方式看,涉及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3倍赔偿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27%;要求按照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件4件,占10%;要求退货、更换、重做的案件4件,占10%。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侯军总结了这些案件的三大特点:一是诉讼请求集中于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广泛的适用;二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范围涉及生活各个领域,小标的额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增多,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较大关注,且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诉讼技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三是网络购物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此类交易行为具有虚拟性、瞬时性等特点,不仅涉及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证问题,也涉及各类专业技术问题、诸多国家和行业标准,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逐渐增大。
侯军指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职业需求,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来经营、投入生产,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就不宜否认其为消费者。
在诉讼中,为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消费者常向法庭提供收据、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侯军认为,经营者有义务填写较为清晰完整的商品信息,如果消费者提供这些证据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经营者如否定,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一些消费者通过网络提交订单后,经营者单方撤单,由此引发不少纠纷。侯军认为,经营者网上发布了明确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站选购并确认后付款,此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便成立,经营者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