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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制定不能缺少消费者声音
作者:岳纲举


    ■岳纲举
  201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这需要国家立法机构、行业及其组织、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然而,国家立法只能笼统地提出规范性要求,能够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是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家居建材行业而言,由于其产品分类详细,因此要制定的标准较多。但记者发现,在许多标准中,既有行业声音,也有企业声音,唯独缺乏消费者声音。那么,用这样的标准能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吗?能让消费者畅享消费吗?
  我国 《标准化法》中有以下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公众、企业和行业协会等;一部标准的制定历经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等数个阶段,这是一个利益相关方博弈的过程。
  记者在《标准化法》中看到,关于“消费者”的字眼只出现了一次,即第八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仅有这一条,似乎不足以让消费者畅享消费,因为几乎所有的家居建材产品都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消费者的声音应渗透在各类标准规定中,而不是笼统地一笔带过。
  此外,在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等阶段也应有消费者参与,尤其是征求意见阶段,更应该多倾听消费者的声音。然而,制定国家标准毕竟是件较为专业的事情,普通消费者难以站在专业角度提出合理意见。此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表方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发声,站在消费者角度对标准提出建议,以使其真正具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国家标准的一大利益相关方是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在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专业知识等方面比普通消费者更有优势,这就容易造成企业间联合起来给标准的制定者施加压力,导致标准依产品制定,而不是产品基于标准生产。对于市场而言,这样的标准有失公正,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就消费者而言,他们希望制定出最严格的标准,以规范生产企业,而这样做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因此,有关部门应避免发生因标准制定得过高而空置执行的现象,这需要标准的制定者保持中立,在设计标准时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利益,从而让标准更符合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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