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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能否管住任性游客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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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背景

  日前,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始,这一消息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其中,《暂行办法》列举了6种不文明行为。此外还规定,一旦游客被记录不文明信息档案,这种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并将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如何看待旅游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黑名单”能否管住任性游客?且看各方说法。

完善法律配套细则
■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 刘思敏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旅游规模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文明的旅游现象,比如在旅游景点乱涂乱画、高声喧哗,甚至还出现过游客在飞机上与空乘人员发生冲突的极端事例。旅游主管部门之所以要建立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是对于目前旅游中存在诸多不文明现象的一种回应,通过行政、法律的方式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约束。
  我认为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难度最大的还是信息的采集、取证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由各级旅游局承担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工作,旅游局也可以授权由旅游协会来具体执行。在具体执行时,如何取证会比较困难,比如说《暂行办法》规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但这些信息必须核实才能记录在案。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暂行办法》是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它必须有上位法授权,而我国的《旅游法》只规定了游客有文明旅游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不文明旅游的处罚条款,这样一来,《暂行办法》就很难在《旅游法》之外再增加处罚措施,所以,如果这个《暂行办法》对不文明现象的约束力度还不够,那么未来只有通过修改《旅游法》或者制定《旅游法》实施细则来实现了。

信息共享务必慎重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苏号朋

  我们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宣传、教育来引导大家文明旅游,而《暂行办法》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比如其中规定,“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这就可能对被记录者以后出入境、乘坐交通工具甚至信贷等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带有部分强制色彩的制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信息的采集、对不文明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反馈都必须于法有据。而《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征集方式其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收集方式,如果由旅游主管部门去核实,以旅游主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能否做到一一核实?如果最终变成由旅行社去具体执行不文明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那制度可能会演变成一个经营者用来威胁消费者的工具,这是需要警惕的。
  我建议,对于不文明行为黑名单的使用必须要慎重,纳入黑名单的信息不宜公开,也不应该轻易共享给其他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征信制度,对公民个人征信资料的使用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也为个人信息在不同部门间的共享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完善消费者个人法律救济的渠道,比如消费者对自己被计入黑名单不服,向旅游局提交异议又被驳回,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本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尚未明确,这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明确其性质,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引导和震慑作用大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主任 申海恩

  此前有关游客文明行为的倡议、公约也不少,《暂行办法》的实施从举措的刚性程度上明显有所提升。其积极作用是对游客极端不文明行为有所震慑,如通报个人信用等机构,会对游客的银行贷款、出入境等造成困难,这对游客震慑作用还是很大的。那些轻微的不文明行为并不能通过这个《暂行办法》得以约束,还需要通过提升国民旅游素质等多途径改善。
  从《暂行办法》中界定不文明行为的条款看,触犯了法律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目前来看,游客多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并不是严重触犯法律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还无法受《暂行办法》约束。从这个层面来说,其引导和震慑作用仍大于处罚。

公正执法最为重要
■旅游爱好者 孙先生

  作为一名经常旅游的消费者,我个人是很赞同制定和实施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在我的旅游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像在列车上高声喧哗谈笑,买东西时插队,还有在名胜古迹上刻下“某某到此一游”的文字图案。有时候在国外旅游时也看到这些行为,真的会感到脸红。有了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相信这些不文明行为会有所减少。
  但我也担心,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旅行社导游威胁游客的工具。比如导游让我购物我没买,然后导游就找个茬举报说我有不文明行为进行报复。我觉得我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虽然《暂行办法》也规定被记录者有权提交异议申请,但是出去玩的人,又有多少人耗得起这些时间精力?所以我希望能有更完善的制度,来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以保护我们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链接
6种不文明行为

  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讨论已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制度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游客旅游时若过于“任性”,将可能被记录在案。
  《暂行办法》明确,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以下6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任震宇)

微话集锦
  @傻子殷:刚看到国家旅游局发布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新闻,感触不少,想说一句::子不教,父之过;民不教,国之过。
  @walf:出台《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是件好事,希望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边聊边扯:不可否认游客中确有令人深恶痛绝的丑陋行为,该管就必须管。但这个办法的可操作性如何?现在旅游行业的突出问题是景区管理水平太低,这个办法给人隔靴挠痒的感觉。
  @秋洋:不光是游客,市民的所有不文明行为也应该纳入黑名单。
  @凯迪网络: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在出游时并不能被各个相关行业机构强行限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国家旅游局制定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更多是起到一个震慑作用。
  @然玉:“游客不文明行为备案,或影响征信”,也许只是一厢情愿的想象。征信系统,更多只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决定了它未必会对 “泛道德议题”感兴趣。纵使要建立“游客黑名单”,主管部门真正须思考的问题也是,如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在职责可控的范围里,找到一套最合适的方法,去收集信息、施以惩戒。
  @张枫逸:要想游客“黑名单”发挥威力,就必须给“老虎”配上铁齿铜牙,踏石有印,抓铁留痕。我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种种旅游不文明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涉嫌违法,违反了文明出游的旅游者义务和契约精神,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
(任震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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