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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作者:郝军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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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闻发布会会场。 本报记者郝军/摄
2:田珍祥制图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专场发布会,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法对于虚假广告增加了相关规定,将有效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如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明确要求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修订后的《广告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如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
  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
  新法还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如新增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
  此外,新法还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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