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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拒绝提供“三书一证”
新房频出问题为何难退
作者:张梦夕 朱海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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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2月9日,本报A4版刊登《开发商隐瞒规划变更蒙骗购房者》一文,披露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昌“城泰·湖韵天成”小区二期擅改规划一事后,近日,该小区业主张先生等人再次向本报记者投诉称,新房质量差且延期交房,按购房合同约定索赔、退房,遭开发商无理拒绝。

新房质量差且延期交房

  张先生投诉说,2013年10月,他花费90万元,在江西南昌市“城泰·湖韵天成”小区一期购买了一套新房。当时,置业顾问向他承诺:一定会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
  到了约定时间,张先生果然收到了开发商发来的收房通知。可是,张先生前往小区看到新房后却被吓了一跳,不仅新房的水电、消防设施没有安装到位,小区大门都没有。为此,张先生等业主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将问题整改到位。
  2014年6月底,开发商再次通知业主收房。可不少业主收房时还是发现新房存在漏水、渗水、墙壁泥沙脱落、承重墙空心等问题。业主们再次找到开发商,但开发商屡次推诿,拒绝担责。
  更让业主们气愤的是,对于延期半年交房一事,开发商只给出了两种补偿方案:一种是给业主1.1万元超市购物券外加0.6万元物业代金券;另一种是业主在购买车位时总价优惠3万元。
  张先生告诉记者,业主们之所以对两种方案都不同意,是因为购房合同中规定:“交房延期60天以上的,须每日赔偿已交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十。”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自始至终,开发商的态度都十分强硬,拒绝和业主协商。
  面对问题频出的新房和态度强硬的开发商,张先生等业主萌生了退房的想法。但开发商始终对业主们的要求“不理睬”,拒绝协商。无奈之下,张先生等业主向本报记者求助。

开发商拒绝回应不理不睬

  4月10日,张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他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记者发现,关于违约金和退房条件,双方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
  购房合同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除了延期交房赔偿低外,“城泰·湖韵天成”还存在着施工、验收、证件不齐全的问题。张先生告诉记者:“有些急需入住的业主已经收了房,但开发商只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甚至连‘三书一证’的复印件都提供不了,新房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就是这张开发商唯一能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也有不少业主表示怀疑。因为在该备案表复印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认定工程合格,签署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事实上,当时新房根本就没有完工,道路、景观、车库、水电气和消防的管道都还没进行施工。这些后续工程,直到2014年7月初才最后完工。2013年年底怎么就验收合格了呢?”张先生质疑该复印件的真实性。
  4月13日,记者和张先生一起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的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该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张女士称,要向相关领导反映,让记者等待回复。约10分钟后,张女士告诉记者,负责营销的主管不在公司,外出办公了。张女士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建议记者等候消息,改日再来。
  截至记者发稿,记者也没有接到该公司任何人的来电。

业主可以退房并索赔

  4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的董斌律师。董斌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新房交房逾期超过60天,业主完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董斌提醒说,当消费者接到收房通知前去验房时,开发商除了要提供除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三书一证一表”的原件,也就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则无法证明新房质量合格,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当然,业主在收房时还要仔细检查新房的结构、面积、质量等。如果本人不太了解验房程序,可以请专业人员协助,切莫大意收房,导致日后维权困难。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也同意董律师的看法。王军说,只要新房存在以下情况,消费者就有权要求退房。如:交房时间延迟3个月以上或超出约定;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实测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不合格;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等。“本案中,开发商不仅没有提供‘三书一证一表’的原件,且逾期半年交房,业主完全可以选择退房。若业主不选择退房,那么,新房因质量原因维修,导致业主无法居住的,开发商不仅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还要支付业主在外租房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王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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