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东阿阿胶诉姿美堂商标侵权被驳回
作者:赵冰涛


    ■赵冰涛
  因网站中使用了含有“东阿阿胶”字样的产品介绍,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将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美堂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使用“山东东阿阿胶块 熙美阿胶片”字样对其产品进行描述,不构成对“东阿阿胶”商标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该行为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东阿阿胶”既是该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是该公司的企业字号。被告姿美堂公司为商业目的,在京东商城“姿美堂旗舰店”销售商品时,擅自使用“东阿阿胶”字样,目的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必然联系。被告这种故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余万元。
  被告辩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熙美牌阿胶片,并非东阿阿胶牌。销售网站标题中,虽然使用了包含原告商标的文字,但该使用方式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意在表明该商品来源于山东省东阿县。因此,公司并不侵权原告的商标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商标侵权,首先应当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所使用的标识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姿美堂公司的表述中,“山东东阿”作为地名显然用于修饰主语“阿胶块”,姿美堂公司用“山东东阿”的字样,来反映其销售的商品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无不妥。且该种表述方式并不在于区别商品来源,因为涉案商品上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系“熙美”和“阿辉牌”,并非“东阿阿胶”。同时,在使用方式上,姿美堂公司并未突出显示“东阿阿胶”字样,也没有使用与“东阿阿胶”注册商标相同的字体描述其商品产地。故主观上,姿美堂公司在标明产地的同时,并不存在攀附东阿阿胶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而客观方面,其实际使用方式也未超过合理限度。
  “姿美堂公司作为销售者,无法在商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中表明商品产地,而在其销售网站页面中以标题的方式标明,从而提升其商品与产地之间的黏性,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该种方式符合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商品特点对商品进行宣传的惯例,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主审此案的法官说,从混淆角度看,该种使用方式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基于上述分析,北京市海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4 版:服务·商标】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东阿阿胶诉姿美堂商标侵权被驳回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