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解释》共27条,包括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十个大方面。
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解释》将立案登记制方面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比如,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同时,《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针对规范性文件,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解释》明确,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红头文件”大量存在,且由于它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效力非常久。如果它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肯定远远大于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公众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诟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等,这都对公众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直接影响。《解释》明确,法院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请,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是否合法。另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