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而产生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名人代言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代言人要不要负连带责任,更是争论的焦点。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增有关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代言。对此该如何理解,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增加代言责任
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并消费,由此引发不少虚假广告纠纷。而原《广告法》中没有将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行为的主体,导致广告代言人获取了丰厚报酬,却对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明星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却少之又少。此次新《广告法》新增有关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此评价说,我国对证人证言类广告的规范力度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实践中,大量存在代言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代言。新《广告法》再次重申了代言人与被代言产品之间的责任连带形式,从商品宣传源头净化了市场秩序,是非常值得称道的一大亮点。
填补法律空白
广告代言人只收钱不担责的现状由来已久,涉嫌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记者了解到,目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一是广告代言人,特别是明星代言在衡量自己涉嫌虚假代言的态度上模棱两可,认为与己无关,责任全在无良商家。二是一些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出现问题之后,虽然会出面澄清,但并不明确自己要如何负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对此表示,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大家以为原《广告法》没有规定,事实上是一种误读。“原《广告法》也有规定,但只是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言广告虚假,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广告法》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个人代言,尤其是明星代言,恰恰原《广告法》里没有涉及,这是很大的空白。二是原《广告法》只规定了代言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行政上的责任。”刘双舟说。
刘双舟表示,新修订的《广告法》非常全面,首先对什么是代言人做了明确规定。其次,对其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范:一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两种情况,如果代言人代言了消费者生命和身体健康密切联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考虑代言人知道不知道。对于其他商品,即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离得稍微远一点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如果代言人代言时明知道它是一种虚假广告,同样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行政责任。这也是一个新的亮点,法律规定有几种广告是不准代言的,包括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械和医疗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这种广告,不管是不是造成损害都要承担行政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此表示,该法条强调了广告代言的伦理责任,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进行代言,受过行政处罚者的代言行为受到限制,其主旨在于强调广告代言的伦理性和诚信力,从侧面加强了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符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也符合广告市场发展方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朝德称,广告作为一种推广宣传手段,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广,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广告代言人本身就有着较大的引导和榜样作用,其影响、评价的好坏就可能将社会大众引向相应的方向。新《广告法》禁止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代言,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新《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明确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之前肆无忌惮的明星代言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将有利于引导广告代言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尹朝德说。
刘双舟表示,明确处罚是新《广告法》的亮点之一:未经使用擅自代言的要承担违法责任。明知应知的还去代言,要罚款,先是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外,还会停止其三年的代言广告资格,即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能做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