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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电脑未按约预装win8卖家一审被判构成欺诈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因购买的电脑未按承诺预装win8系统,消费者任女士将经销商和电商平台告上法院,要求按照货款三倍数额赔偿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索隆公司构成欺诈,并判决卖家索隆公司赔偿任女士货款11490元。索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4年5月1日,任女士在亚马逊网站订购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价格为3830元,订单显示卖家为zoro索隆电脑基地。2014年5月4日,任女士收到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未按照承诺预装win8系统,仅装了win7系统,结合该电脑其他特征,任女士判断该电脑并非全新,于是任女士将索隆公司、本龙公司和卓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货款三倍数额赔偿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卓越公司未到庭应诉,但于诉讼中以书面形式辩称,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明确约定不负责审查和评估也不担保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待售商品以及它们网站/网页的内容,对所有这些企业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或其网站的行为、商品和内容不承担责任。由于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的平台服务,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关于对第三方卖家所售产品免责的声明合法有效,当消费者在亚马逊平台上购物时已经同意平台无需对第三方卖家所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据此,卓越公司不同意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索隆公司未到庭应诉,但于诉讼中以书面形式辩称:任女士在亚马逊平台上购买的联想C560台式一体机是从联想电脑的供货商正大公司购进的,公司在亚马逊平台的商品详情描述了涉案电脑是带有win8系统的,任女士以其购买的电脑中没有win8系统为由主张虚假宣传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任女士认为涉案电脑是二手电脑纯属虚构。故任女士主张涉案电脑是二手电脑的事实不能成立。涉案电脑已被任女士使用半年之久,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女士与索隆公司之间就涉案电脑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产品销售者责任问题,应由索隆公司承担。索隆公司在销售网页承诺出售的涉案电脑操作系统与原机标配不符,非联想出厂标配,且与随机配送的装箱单显示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故索隆公司构成欺诈,并判决索隆公司赔偿任女士货款11490元。
  索隆公司不服,认为其出售的电脑虽未预装win8系统,但不构成欺诈,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任女士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仍在进步一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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