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7月前各地要制定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作为试点城市。(刘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