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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包干”要多退少补
辽宁鞍山一小区业主诉物业索电梯电费明白账
作者:王浩军 王文郁


    ■王浩军 本报记者 王文郁
  5月29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因收缴电梯电费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业主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公示预收电梯电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与小区业主据实分摊。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根据服务合同,公司收取电梯电费采取“包干”形式,并认可“盈亏自负”。
  原告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业主王先生诉称,从2010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自己按《凯圣凡尔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以《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电梯收费的标准,向小区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物业)全额预交了每月每户30元的电梯电费。该协议同时还明确,世丰物业应将电梯实际使用电费数额向业主公示。
  2013年1月12日,被告世丰物业在没有对前期预收电梯电费进行公示结算的情况下,与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电梯电费由业主按每户每月30元交纳,自2013年1月1日起。
  业主王先生认为,由于被告世丰物业没有公示此前3年预收电梯电费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没有按地方政府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业主据实分摊,电梯电费的去向无法明确。如果此前业主预交的电梯电费仍有剩余,物业公司没有返还给业主,就属于物业公司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预交的电梯电费据实分摊不足,原告也愿意补交。
  为此,业主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世丰物业与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关于“电梯电费由业主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户每月30元交纳”的约定无效,并公示预收电梯电费的实际交付情况,由业主据实分摊。
  庭审中,世丰物业表示,公司是与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鞍山凯圣凡尔赛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业主无权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中第八条第二项的约定。
  同时,世丰物业还强调,电梯电费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户每月30元的标准收取,属于“包干”的性质,公司认可“盈亏自负”。由于世丰物业与凯圣凡尔赛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当天庭审经过了举证、质证和最终陈述,当庭未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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