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因韩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不少原定前往韩国旅游的中国游客出于对健康与安全的担心,纷纷取消旅行计划。记者采访发现,旅行社及在线旅游网站对此态度不一,有的全额退款,有的则照常扣除取消行程费用。专家表示,类似MERS的疫情应属不可抗力,经营者以“政府未发旅游警告”为由拒绝消费者撤销合同站不住脚。
艰难的“撤单”
北京消费者曹女士于5月17日通过携程网,订购了7月12日赴韩国济州岛旅游的机票和当地酒店的房间。但最近韩国发生的MERS疫情让她心里直打鼓:这个时候带着孩子去疫区旅行,实在是不能安心。
6月1日,曹女士联系携程网,希望能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携程网客服告诉曹女士,取消机票每张要扣650元手续费,预定酒店的费用也要扣除20%。
曹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之所以要求取消机票和酒店是因为发生了MERS疫情,属不可抗力,由此取消合同是无奈之举,携程网不应扣费。携程网客服表示,目前国家旅游局尚未发布前往韩国的旅游警告,也未禁止前往韩国旅游;韩国的MERS疫情是可控的,除非政府发布禁止去韩国旅游的警告,否则取消合同必须要扣手续费。后来,携程网表示,经过沟通,酒店同意不扣费用,但机票手续费依然要扣。
记者了解到,像曹女士这样因疫情决定取消旅行计划,遇到“退款难,手续费高”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据媒体报道,MERS疫情爆发后,中国赴韩游取消率已升至约20%。近期,北京多家旅行社对外宣布,对近期的赴韩国的线路做调整,游客可向旅行社提出变更线路或者退款,对已经产生的费用只收取部分手续费;也有部分旅行社以及在线旅游网站对取消合同的游客收取高额手续费。记者在新浪微博上搜索发现,吐槽因疫情“取消韩国旅游计划遇到退款难”的微博有近千条。而这些旅行社以及网站的理由多为:“目前政府部门没有发布旅游风险警告,消费者是自愿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要按照单方面解约的标准收取费用。”
应属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MERS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行政部门未发出旅游警告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解约呢?
6月9日,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一样的,主要包括几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以及战争。因不可抗力是否可取消合同,主要是看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有多大。MERS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一是因为它有广泛的危害性,目前韩国已经采取了广泛的隔离措施,而且已经出现多起死亡病例,且目前也没有有效的救治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去韩国旅游,存在较高风险;二是这种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旅游者难以预见会不会被传染,也无法采取完全有效的措施避免传染风险;三是这种疫情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灾害,而非人为可控的问题。
对于一些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网站提出“目前政府部门没有发布赴韩旅游风险警告,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说法,苏号朋表示不能赞同:“MERS疫情既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特征,消费者只要证明该疫情确实在旅游目的地存在,且比较严重,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对MERS疫情危害性的评估是卫生部门的职责,发布旅游警告的是旅游部门。旅游部门发不发警告不影响该疫情存在的客观事实,旅行社不能以此为由,否认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影响。”
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认为,参照《合同法》等法律,旅游者因旅游目的地出现疫情风险等不可抗力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得到支持。“政府部门发出禁止前往韩国旅游的警告,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国家发出旅游警告是行政行为,影响了合同履行的基础,所以应属于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一些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网站以没有旅游警告为由,认为疫情不算不可抗力,是说不过去的。”张韬说。
费用应合理分担
此次旅游纠纷中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费用问题,即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产生的费用应该如何分担。
记者了解到,《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列出了4种处理方式,总的来说,是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苏号朋告诉记者,《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侧重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如果是旅游者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应注意几个方面:旅行社(以及在线旅游网站)必须证明因消费者取消合同而蒙受了损失,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扣款,而且这些损失应该是实际损失,不能将预期利润的损失加进来;由于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的阶段,因此,一些在合同实际履行时才会加入的履行辅助人,如当地导游、大巴车公司等,这部分损失也不宜算进来;对于实际产生的损失,可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各承担50%。
张韬认为:“在类似MERS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应该主动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以及旅游网站作为企业,本就应当考虑到这个特殊行业所存在的风险,这也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在发生MERS疫情的前提下,要求消费者承担太多的风险成本是不合适的,所以一些已经实际支出的成本,可以和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作为对旅行社的补偿,其他部分应全部退款。”
张韬建议,可以通过完善保险来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合同风险,如推出一些针对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保险。旅行社可以购买这类保险,一旦发生类似问题,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