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购买的新车在出厂前维修过发动机,四川消费者邓女士指责经销商在其购车时未如实告知涉嫌欺诈,要求依据《消法》退一赔三未果,从而引发消费纠纷(详见本报2015年5月27日A1版 《修发动机不告知算欺诈吗》)。6月10日,记者获悉,消费者目前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经销商退车,并按照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52万余元。目前,法院已立案。
原告邓女士诉称,2015年4月10日,她以17.36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华凌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江铃新驭胜越野车,同时购买了8000多元的车辆保险,在上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意外发现一块牌子,证明发动机曾经在出厂前被摔坏维修过。后来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被告也承认发动机曾经摔坏过。原告认为,被告在卖车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以次充好,将该车作为一辆新车卖给原告,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原告还诉称,江铃官方宣传新驭胜越野车的发动机为Topanther、该车的最高车速为165kM/小时,而原告购买的这辆新车的发动机号为F2P05679、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载明的最高车速却只有140KM/小时,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撤销汽车购销合同书,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购买的汽车,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7.36万元,以及因购置该车而产生的保险费、购置税以及上牌照的费用23350元,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车款的3倍52.08万元。
6月10日,原告代理律师谢瑞兵告诉记者,目前已接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6月18日开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