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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购买了一只手镯,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后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范建武认为文物总店构成欺诈,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该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向销售者退货,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3倍赔偿。
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于奥泳在毕丽萍处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主张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退一赔三”。法院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2.82万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3倍的价款8.46万元。
●典型意义: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
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婴儿王某的母亲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办理了游泳卡,后以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余款。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并由其上门安装。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 (任震宇)